导游词的撰写需要综合考虑景点的特点、历史背景、文化内涵等方面。在撰写导游词时要注意语言的简洁明了,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词语和表达方式,使得游客能够轻松理解和接受所传递的信息。请听小编精心准备的导游词,带您一起感受这个城市的历史和文化底蕴。
实训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绍兴市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绍兴市人民政府与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共建的高技能人才培育和服务平台,基地的建设与运行充分体现“公共性、公益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原则。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的资源优势,规范基地的运作管理,提高基地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三条 基地立足绍兴市区,兼顾所辖县(市),辐射周边地市,以培养我市企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为主。一是面向企业,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二是面向高校,开展在绍高校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以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三是面向中职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训师资培训,以提升实训教师的技能素质和教学水平。四是面向社会,为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技能实训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质量。五是面向行业,为各类技能大赛提供优质平台,努力成为选拔优秀技能人才,助推产业升级的孵化器。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成立基地运行管理协调小组,运行管理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基地运行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组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局分管领导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市人力社保局、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相关部门(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基地的运行管理委托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专兼结合的基地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训项目的开发与运行、实训师资的培训与认证、职业技能竞赛的承办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实训管理
第六条 基地实行“无偿服务、成本分摊”的机制。基地无偿为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实训单位”)提供实训场地、实训设备,进驻基地的实训单位按实承担水电费、实训耗材等成本。
第七条 实训单位进入公共实训基地须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协议,开展实训前提交实训预约表,双方协调落实后进基地开展实训,实训结束后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实训单位负责抓好实训质量,严格按照实训计划开展实训。实训学员要严格遵守基地实训室管理条例,严格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学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 实训基地要加强对实训的监管,建立实训督查制度,要定期、不定期的对实训项目开展情况、实训设备运行情况、实训学员训练情况、实训室秩序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项目开发与师资培训
第十条 基地的实训项目设置要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状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实训设备的更新要紧紧围绕实训项目开展的实际需求,既要充分体现实训项目的针对性,又要体现专业领域的先进性。
第十二条 加强实训师资的认证和培训工作。进入基地从事实训教学的师资,必须通过基地的认证。基地建立相应职业(工种)的师资资源库,并加强培训和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建立基地绩效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实训绩效评估,确保实训质量,规范实训管理,扩大基地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基地要对实训单位的实训过程、实训管理、实训效果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对实训单位绩效考核和准入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校内实训基地是进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是走产学研结合道路,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基本保障;是衡量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实训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设的原则
第一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原则。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体现效益,集中有限资金,确保骨干、重点专业实训基地的经费投入,努力打造一批能充分实现学生职业关键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的一流的校内实训基地。在建设过程中,要将实训有机地结合,以实训车间或模拟场馆建设为主,以科研实验建设为辅。
第二条物尽其用、资源共享原则。实训基地的设置,要符合专业建设要求,要按照专业门类进行优化配置、优化组合、盘活存量、共享共用。新的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技术大类来分,针对岗位群设置,功能相近的实训基地要进行归类合并,每个实训基地要求能面向三个以上专业开展教学科研。有条件的实训基地要形成生产能力,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新开课程的实训尽量利用已有实训基地;实训基地连续两年教学工作量和使用率不能达到实训基地设立基本条件的,应当及时改造或撤消。
要加强与社会兄弟院校间的联系,了解和熟悉社会资源的发展状况、各种资源的分布与使用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达成资源共享的意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第三条先进适用原则。新建实训基地或新增实训设备,要认真选型、正确把握适度超前界限,做到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防止脱离实际超功能、超规格、超标准配置现象。要注重提高实训车间或模拟场馆设备设施的.技术含量,既要有数量较多的常规设备,又要有一定数量的先进设备,尽可能与行业和技术发展水平,保持同步或适当超前。实训设备可以采用仿真设备、仿真设备加实际设备、实际设备等方式。注意成组配套,尽快产生实训能力。
第四条实用开放原则。实训基地建设应侧重工艺性、应用性、设计性、创新性和综合性,侧重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在完成大纲规定的实训任务基础上,应主动开展面向校内外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成为高技术资格证书的指定培训点及考点,为社会提供多方位的服务,成为对外交流的窗口和对外服务的基地。
第六条 评建结合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建立相应的实训基地建设水平评估机制,促进各实训基地建设按照学院规定的质量要求标准和管理水平,进行规范化运作。
第二章 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训教学、科研任务,提升实训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在保证完成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根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训教学任务、承担相关的科研任务。根据高职教育的要求,安排实训指导、技术、辅助、管理等人员,确保实训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要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创新性实训项目的比例,注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开拓创新精神,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动手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全日开放实训室。
第十条要不断改进实训方法,积极开展实训仪器设备的改进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训教学项目和更新实训项目,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努力建设具有特色、有竞争优势的实训项目。
第十一条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训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训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二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负责实训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训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重视实训基地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知识全面、技术熟练、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实训队伍。
第三章 实训基地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校内的实训基地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立由主管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实训中心、)负责人、系负责人组成的、隶属于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实训基地建设管理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全院实训基地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5万以上)购置及科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为学院决策提出建议。
教务处是实践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对全院各系的实践教学活动进行全面统筹,合理安排,具体落实。其工作内容是:(1)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和高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组织编写、修订实践教学计划和大纲、实践教学管理文件,拟定实践教学的具体工作计划等;(2)全面协调学院每学期的实践教学活动,组织各系编排《实践教学进程表》、《课程表》、《实践教学任务书》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指导各系实践教学的规范化管理;(3)制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有计划地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实训中心是实践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过程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对全院各系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运行进行全面统筹,安排和监督,具体落实。其工作内容是:(1)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和高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制订学院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对全院实训室的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核、评估考核等工作进行管理;(2)对实训用房、设备材料的采购、设备材料的保管、设备的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实践教学情况、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协调、考核,对实践教学日常经费进行总量控制;(3)制订学院各项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仪器设备的验收布置和使用效益考核等工作。
各系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和落实。(1)根据本系专业设置与调整需要,建设和调整本系的实训基地,对仪器设备资源进行合理配置;(2)组织编写实训计划、大纲、教材和指导书;(3)全面安排本系的实践教学活动,重点包括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授课计划、师资配备、教学组织、教学考核、总结提高以及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学生创新指导等方面的组织工作;(4)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实践教学各个环节,办出专业特色。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实训基地功能、性质、规模等实行院管实训基地与系管实训基地二级管理模式。院管实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和副主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由学院聘任。各系要有一位副主任主管实训工作,系的实训基地设主任一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由学院聘任。实训基地主任负责本实训基地的日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开展。
院管实训基地与系管实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实践教学的实施任务,对本基地各实训室进行管理,完成下达的各项实践教学任务。(1)具体落实实训基地资源的调配、管理和结果处理,包括任务分配、材料采购、组织教学、过程检查、成绩评定、职业氛围营造、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财产管理和工作总结;(2)在本系的统筹安排下,对实训基地的软硬件建设提供具体方案。
第四章 实训基地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实训基地的发展规划与建设,应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专业形态布局,功能定位,根据重点推进、长短结合的要求,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目标,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计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第十八条实训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要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要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阶段要求、建设预期成果、考核指标与体系,经费投入与使用、各实训室的具体任务、人员和设备配备、房屋场地、能源动力、辅助设施、环保要求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实训基地的发展与建设实行项目建设方式,要按照调研、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的程序进行,各项目的申报时间由学院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对未完成预定建设计划与建设目标的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前,必须请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二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实训基地,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专业方向和较足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2)具有完成面向三个以上专业教学科研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3)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训基地工作人员;
(4)具有完成相关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必要用房和辅助设施;
(5)具有完整的实训基地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实训基地的建立、调整与撤消,需填写相关报告经过学院正式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章 实训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训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加强培训、培养与考核,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训队伍。
第二十五条 实训基地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技术指导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训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训基地各类人员的职务、岗位聘任、级别晋升等,根据实训基地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训技术人员的职称系列可以是教师、工程、实验、研究、经济等系列。
第二十七条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学院实训中心、系根据各岗位的工作目标,按照不同专业的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确定。学院实训中心、系对实训基地工作人员按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考核。要根据实训基地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聘定相应的职称。
第二十八条学院要重视实训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结合实训基地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加强对实训工作人员的引进、培养、业务培训、业务进修等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训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九条 实训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训基地主任、实训基地技术人员和实训基地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院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资、相关的教学工作程序、实训教学资料、实训教学档案等清点移交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六章 实训基地的管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实训基地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幅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训基地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院要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有毒等工作的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放保健津贴,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三十二条 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保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实训基地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院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实训基地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各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提供各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六条学院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地规划与功能、基地基本条件、实践教学指导队伍、管理水平、实践教学改革与质量、实训基地特色创建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学院实训基地的日常评估考核制度,制定相关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与细则,对实训基地开展日常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训基地要加强对实训室的检查管理,每学年要对实训室进行一次以上的常规工作检查。
第七章 经费投入
第三十八条实训工作经费是保证实训教学、科研的基本费用,分为实训基地建设费用、实训基地维持费用两大类,由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经费的分配一般应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强化亮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效益至上;明确方向、专款专用等原则进行。
第三十九条实训基地建设费,是实训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发展等方面非日常性经费,一般通过申请专项经费,以项目建设形式进行。实训基地建设费由实训项目所在部门根据项目申请书编写提出建设计划,交学院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初步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十条 实训基地建设经费具体分配应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优先安排投资少、见效快、准备充分的项目;
(2)重点保证必开教学实训项目,尤其是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实训项目;
(3)科研工作开展必需的项目;
(4)对教学实训项目改革有推动、能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训比例的项目;
(5)学生反映效果好的实训项目;
(6)具有行业领先性或在同等院校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项目;
(7)在各类院校中紧缺、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
(8)对学生就业有明显促进与帮助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实训维持费原则上只能用于实训项目上的消耗;设备的大、小维修费等方面。经费分配依据是:各实训基地实际工作量、拥有固定资产台件数和价值金额数、实训任务的完成情况、学院总经费数量等。院管实训基地、系管实训基地维持费由部门提出年度计划,院实训中心、教务处、财务处审议,上报学院领导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院实训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站区场地安全秩序管理,提高广大职工、驾驶人员或来站办理相关业务业户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要求,预防和减少场地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好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处理违犯站区安全管理的车辆及人员,下死手解决站区内车辆超速、车辆逆行问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杜绝站区内车辆乱停乱放。
2、南、北门岗值勤员负责早晚和夜巡人员交接,并负责指挥班车有序进出站区。严禁社会闲杂车辆及人员进出。各进出口内外不准停放车辆。
3、下客点值勤人员负责指挥车辆按规定位置停放及下客后及时离开,严禁班车在快车道停车下客,及时疏导下车旅客通过安全通道从出站口出站,清理闲杂车辆在此停留。
4、车场值勤员一定要严把班车进出和停放关,及时清理车场停留人员,严禁无通行证车辆通过。
5、出站口检查员按规定严格核对出站班车人数,确保超载客车不出站,检查出站班车驾驶员及车辆手续,确保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不得与业户勾结弄虚作假、瞒报上客损害企业利益,及时疏通跑道保持畅通,禁止无证闲杂车辆和班车逆行进站。
6、做好重大节假日的班车加班车场管理工作,合理划分加班区域,建立安全隔离区;严禁旅客进入车场跟车随行,安排旅客有序乘车,杜绝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7、西站、南站、香江、农贸、卫星站各发车区对车辆人员比较集中的车场、发车区,要安排专人维护好秩序,指挥车辆有序进、出站,严禁一切自行车、摩托车、闲杂车辆进入发车场地,过路班车清点人数时,要注意班车停稳后再上车核对,严禁超员班车出站。
有候车场所的分站,要及时引导旅客到候车室候车,安排旅客排队有序乘车,避免旅客尾随班车拥挤上车而发生踩踏等责任事故。
8、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性的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将禁止车辆在站区超速行驶、乱停乱放作为工作重点,对查出的超速、乱停乱放的班车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站区内各种限速标志、减速杆、禁止驶入标志等进行检查,发现脱漆、损坏及时上报办公室进行维修,确保各项标志能正常使用。
9、夜间值班人员要指挥班车有序停放,嘱咐驾乘人员切断电源、拉紧手刹、关好门窗,注意防火、防盗。及时对停放的班车检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对夜间出站班车严格检查有关手续并及时做好记录。
10、全站干部职工积极带头执行好《关于进出站不许逆行的通知》,按规定存放好个人的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严禁乱停乱放,遇有客流高峰时,当班责任人及时将旅客按线路分流,分区域发车(站前广场),各发车区派专人维持秩序,班车进入发车位前,指挥车辆拿下线路牌后再进入发车区,避免随车跑,发生意外。
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本制度中指公司营运中的危险化学品车辆。
一、本公司由安全科负责建立专用车辆档案,并督促驾驶员及时做好车辆到期定级、维修、检测等工作。
二、回厂的车辆应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统一停放停车场内,并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三、车辆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制度。车辆调度工作要求:
1、确认本次/批运输货物是否符合公司对危货承运的规定范围。
2、确认本次/批危货运输从业人员、车辆的资质要求和必备安全条件。
3、确认本次/批,配载货物数量和调用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是否相适应。
4、确认本次/批下达的车辆调度单提示的承运指令和安全事项是否明确无误。
5、确认本次/批危货调运程序中各项安全工作指标是否配套布置,同步实施,同时对业务承运台帐、日志应予如实记录反映。
四、接受的承运车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就遵守本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交通部《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车辆使用、保养、维修。
1、驾驶员应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驾驶员使用新购车辆时,须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进磨合保养。
2、车辆的维护和保养。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对车辆、槽罐进行日常维护,并按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季检与年检。参加公安机关车管所组织的车辆年检。
3、车辆修理。当车车辆发生故障或技术状况不良时,应对车辆进行修理,防止车辆带病行驶。车辆修理时,驾驶员须说明车辆故障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安排维修车间修理。
4、车辆保险。当新购车辆或车辆保险期到期时,车辆必须按规定购置车辆保险。
一、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仔细检查随车所配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二、消防器材应按规定要求配备,必须定点存放。设置的位置,应醒目易见、使用方便,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消防重点部位应设立明显标志,配备、设置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足够的数量。
四、扑救火灾用过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收回,进行充气换药并填写消防器材使用登记表。
五、消防器材实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气体型灭火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泡沫灭火器按规定时间进行换药,消防器材的完好率应在95%以上。
六、消火栓设置位置应合理,消防用水、管道保持畅通,其流量、压力达到规定要求。
七、严禁在消防柜(箱)、消火栓、消防间周围堆放物资,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四、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专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必须是在公司安全科备案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无备案的、外来的、包括公司其它的任何车辆均不得进入危化品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学校运动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要对运动场地、体育教学设施器材设施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隐患,严防发生事故。
二、体育器械、设备必须牢固安全。各类器材在使用前,需先进行安全检查,方可使用,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学生上体育课必须穿运动服装,穿运动鞋。上课前检查服装,上、下课都必须清点人数,课后要进行登记。上课时,教师要对学生讲清基本动作要领,做好全面的保护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伤害。学生要服从体育教师的安排,不做与该课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课上学生不准带有尖锐器具,防止事故发生。
四、体育运动教学危险的运动场地和器械要有警示标志,比赛必须向学生进行运动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具有哪些体质和疾病的学生不能参加运动,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学生,教师视其身体状况可拒绝参加体育运动。
五、学生在体育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并按体育活动项目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学生之间要互相帮助,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要在指定场地上进行,不能乱窜乱跑,影响其他班级学生活动。严禁学生之间互相争执、吵闹甚至斗殴。
六、出现场地或器材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总务后勤分管领导,待隐患排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活动过程中,如出现意外事故,教师要及时规范处置,并及时报告学校体育卫生组负责人和学校校长。
八、组织召开全校学生运动会,必须提前将运动会的时间、地点、项目、参加人员、活动方案、安全工作预案等报学校校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为确保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和使用,保护公共的财产不受损失,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人生安全,在我校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体育组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安全防范措施:
一、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与保护;
1、学校的运动场地、器材是学校的财产,要合理分配和使用;做到人人爱护、人人保护公有财产和设施。
2、增强对体育场馆、器材的保护意识,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在各运动场所、器材室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
3、切实做好用电、用水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本着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使用。
4、定期检查体育场地、器材、器械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和及时解决。
5、做到体育场地专人专管,保证场地、场馆器械的安全,保证器材的.合理使用。
具体安排如下:
总负责人:渠书征、郭敏建
篮球场:谢俊年
乒乓球:郭勇波
田径场:孙恒俭、路新辉
器材室:渠书征
二、体育运动安全
1、体育教学必须以学生“健康第一”为原则,必须做到安全第一。
2、教学中心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加强安全教育,严禁学生违规上课。
3、教育学生重视自我保护,教会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
4、教师对所教授课的认识要全面,要有严格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合理运用保护;合理运用教学方法。
5、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等客观因素,合理安排教材,合理安排教材的深度和难度。
6、充分了解每位学生的体质状况或特定疾病,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指导。
7、教学中学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使学生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
驾校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学院、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车辆。
八、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九、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一、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2、车辆停放需与停车场的电路、管道、通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车上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5、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11、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13、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14、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钢筋制作场地应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有专人负责材料验收发放和钢筋机械、开关箱、电焊、氧气、乙炔器材的使用和管理。
二、有计划地及时上报各种规格钢材的需要量,防止钢材和半成品的积压,做好钢材的反腐蚀和除锈工作。
三、场地各种规格的钢材、半成品、下脚料应整齐堆放有序,严格按图配料,严禁其他工种人员随意断料和使用钢材。
四、严禁架空电线和移动电缆线裸露,所有钢筋机械的电缆线暴露部分应套管,或按规定埋入地下,严禁与各种钢材交叉互压、乱拖乱接、严防触电事故发生。
五、各种规格型号的.半成品应分开堆放,并标号挂牌。
六、严格遵守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使用规定。
七、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配戴安全带,非熟练工严禁高空作业。
八、加强各种工具、劳保用品、作业设备的管理和保管,严防内外偷盗事故的发生。
九、认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校舍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本着爱护国家财产、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更好地发挥学校校舍场地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均系国家财产、校内每个教师职工、学生均有接规定使用和爱护校舍场地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破坏或损坏、学校校舍、场地的行为均应按规定受到谴责和处罚。
三、学校的校舍、场地是学校教师和学生接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的场所、不经国家部门和学校同意、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认任何理由将其挪作他用、一旦发现此类事件发生、学校有权利和义务及时作出纠正。
四、学校本着为社会主义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宗旨、依靠国家的有规定、合理充分地利用校舍和场地、任何闲置、和空置校舍、场地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五、学校负责部门有义务对学校、校舍场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定期对校舍场地进行检查和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并配合校长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对校舍场地实施管理。
六、学校有责任对校舍场地进行合理修缮,保证教师、职工、学生在一个整洁、优美、安全的环境中开展工作和学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各类中学、小学(含盲、聋哑、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下同)。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建设、管理好校舍、场地。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应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搬迁,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新居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必须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规划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城建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
第七条 在学校周围进行建设,必须符合《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教育教学活动。已经造成危害的,应限期治理。
第八条 校舍、场地受国家法律 保护,不准侵占和破坏。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校舍、场地的义务。
禁止下列行为:
(二)侵占、破坏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
(三)在学校正门两侧的人行道上摆设摊点、放置垃圾箱等;
(四)在学校周围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九条 校舍、场地必须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单位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校舍、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做到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校舍、场地的变化情况。制定校舍、场地检查、修缮、养护计划。对危险校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对本校校舍、场地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教育师生员工爱护校舍、场地,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对危险校舍,应及时上报,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勤工俭学用房的管理。勤工俭学,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不得从事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学校及周围环境的生产。
勤工俭学,已经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的,应限期调整;已经造成危害和污染的,应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规划、房产、环保、公安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行政执法人员,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崂山区、黄岛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培训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师生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消防水泵经常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3)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1)每年在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申请,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予以警告,严重的予以开除。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1、义务消防员应在责任人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场所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校长的领导下,抓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预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法",按时检查处理的及时向领导反映。
三、负责驾校新聘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全体人员的安全学习教育。
四、经常检查各种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做到一旦发现事故既能使用。
五、负责本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消防器材配备、管理、检查更换。
六、做好事故登记上报工作,发生事故后,必须在几小时内报学院安全部门远距离不得超过48小时。
七、经常参加道路训练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统计驾驶员、教练员的行驶公里,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提高驾驶员的整体素质。
八、负责本校的驾驶员、教练员及车辆的年度检查,审验驾驶证、行车证。
九、对本校安全管理负责,是安全管理的负责人。
十、有权制止驾驶员、教练员一切违章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可停止其工作,然后报告有关领导。
十一、负责本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预防、整改措施。对肇事的责任人有提出处理意见权。
培训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国工作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消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加强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开设学生消防知识等安全课堂。
2、建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用电管理,安装电器,布设电线要符合规定。定期检查电线、电器,不得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
4、学校的重要部位要配备齐全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有效,存放位置合理。
5、对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保管,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6、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
7、建立兼职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安全训练演习。
8、建立消防安全疏散、应急救援预案,并图示公告,送上级管理部门及属地消防部门和安监管理部门备案。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生产、抢险及其它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公司公务车及维修车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与司机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由各车司机负责。
第四条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综合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部门维修车辆在正常情况下由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部门车辆出车,在不影响正常维修抢险任务情况下,所属部门应服从综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条公司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用车。
第六条各部门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及部门,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综合管理部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七条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公司院内),钥匙交调度(带班负责管理)。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缴款车照常缴款。
第八条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车用油料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标准统一管理控制(详见燃油费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综合管理部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监督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第十二条车辆大、中修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修理。
第十三条司机应对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
第十四条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十五条车辆燃油费、维修费可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别确定。
第十六条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
第十七条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xxxx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驾校的安全工作和推进安全管理,特制定安全会议制度。驾校的安全会议在每周一的上午9:30召开。要求教练员、驾驶员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参加。
二、安全工作会议必须人员到齐,不准缺勤,迟到、早退。
三、参加安全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95%以上。
四、认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
五、对各部门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六、讨论驾校安全工作计划、修改规章制度,并讨论有建设性的建议。
七、总结前一段安全工作,布置下阶段安全工作计划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八、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九、组织全年的安全大检查会议,落实安排到人。
培训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禁止携带烟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及在校园的任何地方燃放烟花、爆竹等。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检查学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学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学校内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场地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党政领导下,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校区、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的机动车辆,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校内正式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以及聘用的临时工均需到保卫处办理注册手续,纳入学校归口管理。
第六条 凡需出具集体户口证明的在校生学习机动车驾驶的,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在保卫处开具户籍证明后,到正规驾驶培训学校学习驾驶。
第七条 在校注册的驾驶员应按公安部门要求,参加公安或学校保卫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第八条 在校注册的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年审时,驾驶人员须到保卫部门进行初审后,集中或个人持年审表和驾驶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年审。
第九条 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并按规定行驶。
第十条 工程车辆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和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方可驾驶工程车辆。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酒后驾驶,以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如发生交通事故,不得隐瞒,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保卫处报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班。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机动车上牌后,七日内到保卫处登记注册,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抵债、捐赠给学校的车辆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校属机动车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或承包。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将校属机动车辆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备案,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由转出车辆的单位、个人承担相关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八条 校属机动车过户、停驶、复驶、改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校注册的单位或个人机动车应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按时参加年检。
第二十条 校属机动车必须按时参加公安部门和保卫处组织的车辆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校属机动车,出车前,应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标志,使用封闭式货箱,安装防静电设施。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行驶和停放,如因特殊工作需要,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校区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主干道和消防通道上停放。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在黄线区域内下车推行。在校园内行驶时,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不得骑车带人。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车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车和试刹车。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学校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 公里/ 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
第二十八条 校内设立的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九条 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有关交通设施和清除施工垃圾。
第五章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凭《东南大学机动车通行证》进出校门。协作单位以及其它车辆经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出校门。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入校。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校。
第三十三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四条 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三十五条 各类摩托车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和本规定的,将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条 在校注册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年审。
1 、不参加安全教育或安全学习的;
2 、不服从指挥、管理的;
3 、乱停乱放,不接受处理的;
4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 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四十二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通行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东南大学机动车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通行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作废。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解释。
校通知 [2015]7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东南大学校园安全、环境及交通秩序,加强园内交通和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根据《东南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指进入东南大学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摩托车禁止进入四牌楼校区)。所称收费是指为维护动态、静态交通秩序,校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在校园内有序停放实行管理的相应费用。校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收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 保卫处为校内机动车辆交通及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及校内动态、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财务处为校内停车管理收费票据及经费核算的管理部门。
第三章机动车辆的出入和停放管理
第四条 凡进入东南大学校园的机动车辆应遵守《东南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校通知[2003]209号)。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
第五条 机动车辆进出学校,实行门禁系统进行管理收费。车主通过东南大学信息门户登录数字化校园保卫管理系统中的车辆管理进行注册登记,经保卫处审核,交纳相关费用后,凭保卫处核发的电子智能卡进出校门。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减速慢行,并且在划定的停车场或停车区域,采用不固定车位的方式有序停放。禁止在主干道、消防通道、绿化场地等“禁停区”停放。如有违反,管理部门有权处理。
第七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第八条 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车辆应在划定的.车位线内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停放。
2 、车主应根据规定,对车辆的安全自行保险,丢失、损坏,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锁好门窗,车上不得摆放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后果自负。
3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5 、不得在停车场乱扔垃圾,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第四章电子智能卡的类型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电子智能卡分为年卡和记时卡两种,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 、a 类电子智能卡为学校公车:即行驶证登记为“东南大学”的车辆,收取电子智能卡工本费。由车辆管理单位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持申请表(加盖东南大学公章)和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审核手续。
2 、b 类电子智能卡为在职教职工私家车:即校园一卡-通为“1 ”开头的在职教职工私家车辆,收取电子卡工本费。由教职工本人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持申请表和教职工本人的身份证、校园一卡-通、行驶证三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审核手续。行驶证登记其配偶姓名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 、n 类电子智能卡为收费卡:限于学校各单位的自备公车、长期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协作单位公车、校园一卡-通为“3 ”开头的单位长期聘用人员的私家车。收取电子卡工本费和 1200 元/ 年的停车费,到期可交费续卡。由自备车辆单位(含协作单位)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持申请表、单位证明和行驶证、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审核手续。单位长期聘用人员的私家车,由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持单位证明、申请表和本人的身份证、校园一卡-通、行驶证三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审核手续。
4 、因执行公务需要进校的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维修等特种车辆,门卫一律放行,不收取费用,并向保卫处报告。
5 、其他临时进入校园的车辆,须在校门口-交押车辆行驶证(或有效证件)后,领取电子智能记时卡进校,电脑自动计时。出校时凭电脑记时收费。在校园内停留 1 个小时之内的不收费;超过 1 个小时的,按 5 元/次收费;过夜车辆 20 元/ 次。(此标准经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停车办审核批准)。
第五章收费票据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电子智能卡工本费的收费票据为服务业发票,停车费的收费票据为定额发票。
第十一条 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交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 年5 月1 日起施行。2015 年颁布的校通知(2015 )185 号文件同时废止。
校通知 [2015]107 号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师生员工的遵章守法意识,杜绝酒后驾车和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以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强化安全教育,充分认清酒后驾驶的危害和后果
各校区、各单位要对所属师生员工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针对车辆驾驶人(包括私家车驾驶人)要强化交通安全和遵章驾驶意识。要重点教育车辆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超速、飙车、闯红灯、违章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校内行驶除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需严格遵守《东南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校通知〔2003 〕209 号),服从学校管理,严禁在校内练车。
各校区、各单位要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自觉遵章守法,彻底消除隐患
各校区、各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要加强自我管理,增强自控意识,严禁酒后驾车。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切实做到不论上班、下班和休假“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并做到遵章行驶、文明驾车。校属机动车和各单位自备车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执行长途运输任务前,要对车辆进行系统检查,保持车况良好,杜绝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各校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纳入到治安保卫责任制工作中去。校属机动车和各单位自备车要明确单位主管领导、安全责任人,不断补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报送保卫处备案。
今后一旦因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发生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实处理,造成后果或严重影响的师生员工,在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同时,学校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凡使用外聘工程队或外聘人员的单位和部门,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外聘工程队或外聘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育改革的要求,确保举办体育活动的安全,防止发生体育暴-力一路事件和其他事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体育活动包括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名义举办的国际、国内体育竞赛、表演、会议、展览、展销等。
举办体育活动要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以国家体育总局、中人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名义举办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由国家体育总局安全保卫部门制定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名义举办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由主办单位制定报公安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体育总局保卫部门备案,对于规模较大和重要的体育活动,国家体育总局保卫部门应进行监督指导。
委托承办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可由承办单位办理,但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应有书面协议。主(承)办单位向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方案前须经场地保卫部门签署意见。
向公安机关申报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
(二)入场券发售办法;
(三)拟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外宾;
(四)主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情况和负责人姓名;
(五)主要安全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应及早向公安部门申报。参加人数在万人以上和较重要的体育活动,须在一个月前报公安部门审核批准。举办规模较小的体育活动可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在举办活动前七天向当地公安分(县)局备案。
举办体育活动要根据场地大小和活动内容发票、售票,不得超员发售。严禁发、售与活动内容无关的票、证。
举办体育活动抽奖和发售体育彩票须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举办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其法人代表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规模较大的体育活动, 要在组织委员会下设立由公安、内保等部门参加的安全保卫机构,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规模较小的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l 作也要落实到部门或人员。
租用场地举办各种体育活动的,其安全保卫工作应由主(承)办单位和提供场地的单位共同负责,双方应有明确的分工。
安全保卫机构可称为"安全保卫委员会"或"安全保卫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现场维护治安勤务人数根据形势、任务情况而定。安全保卫机构领导成员由公安、内保负责人组成,按照国家赋予的职权范围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各项体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安全保卫机构在体育活动组织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对参加体育活动的工作人员政治素质进行审核把关;
(三)负责证件的设计、制作、发放和管理,监督控制入场;
(五)维护现场秩序;
(六〕处理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
(七)做好出席体育活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现场警卫工作;
(八)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
(九)完成组委会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为了确保体育活动的安全,体育活动的主办单位或组织委员会应为安全保卫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通信等物质保障,安全专项经费预算。
体育活动的主办单位或组织委员会要重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参加活动的工作人员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在体育活动现场,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广告等形式进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观众遵守纪律,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 文明观众。
对违反本规定、忽视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责任人员,主办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不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尽到安全责任以致发生暴-力事件和其他治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主(承)办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