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起诉状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_____(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与扬子·交汇处。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371-80000000。
1、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发放的业务提成25125元;。
4、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66元;。
5、责令支付加班费6093.33元;。
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4006.4元)、医疗保险待遇(1201.92元)、工伤保险待遇(200.32元)、失业保险待遇(400.64元)、生育保险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5909.44元。
________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直到________年6月20日原告离职被告都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工作期间被告对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时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辞职,在看到原告辞职坚决时为此还再次承诺离职后原告发完的业务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约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发放。原告的提成金在发放两个月后被告突然终止了原告发完业务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继续按照约定的1%比例发放提成,被告却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原有比例发放,最后甚至直接停止发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________年10月份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业务提成及工资。并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于________年11月23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的业务提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请求,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________年2月21日做出郑劳人仲案字〔________〕0040号仲裁裁决书。
原告认为,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明显不当,无法令人信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大学生劳动纠纷起诉状范文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电话:
请求事项: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包括已受损失面积的材料费和装修费和再次的维修费以及损坏的电脑)共计人名币3500元整。
2、诉讼费以及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属于相邻关系。原告在一楼办公,被告住2楼。7月6日原告发现办公室其中一间的屋顶因为漏水导致墙皮大面积脱落,而且一台电脑也因为进水而被损坏,原告两次找到被告希望能协商解决问题,但是被告非但不协商连现场也不看还说活该,而且态度也非常恶劣,居然在原告第二次去找他们的时候打了110,说原告私闯民宅,原告无奈之下只好找到居委会的徐姓主任请她出面解决一下,在居委会主任的出面下,被告来看了现场,也承认了漏水的`事实,只是态度依然强硬,没有表示任何的歉意,而且对赔偿的事也只是说“我就这样了,我也没有钱,你们爱怎么着就怎么着吧”这样的话语,这让原告觉得很无奈。鉴于这种情况原告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了。综上所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准所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提供房屋受损害面积的图片。
此致
人民法院。
劳动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请求依法判令将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段_______号_______栋_______单元_______号房屋由原告继承。
2、诉讼费用由_______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与___在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双方结婚时均有子女,__________有子女_______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子女三人:________________。婚后_______与_______未生育有其他子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夫妻共同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房屋,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夫妻共同就上述房屋问题立下遗嘱。双方遗嘱确认:如一方先于另一方去世,则该房屋作为在世方的生活费,由在世一方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因病去世。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2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原告与被继承人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的`遗嘱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根据遗嘱,__________已去世,则位于______________房屋作为在世方的__________继承,应由原告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述被告均无权干涉。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劳动纠纷上诉状
身份证号:
住址: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年10月9日作出的()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被上诉人于x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诉人x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x年“加班费”。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均有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即可依据该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可知,被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公司加班工资为年度发放)。因而,上诉人依据该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46条之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x年11月5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而被迫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从x年12月8日上诉人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x年续订劳动合同起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劳动者工资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包括12个月标准工资9000元/月及两项奖金17836元+4674元,合计130504元,即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876元/月。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标准工资9000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上诉人工资总额的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876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0月15日。
劳动纠纷起诉状
原告不服_______劳仲_____庭(案)字[___]第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离职前职务:______,离职时间:______,离职原因:______,
何时提起仲裁:______,裁决内容: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______份。
___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送达证明原件一份。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大学生劳动纠纷起诉状范文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3月22日生,住……组。
原告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仲字(xxx8)第**号、(xxx9)第**号裁决书,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仲字(xxx8)第**号、(xxx9)第**号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事实与理由:
xxx6年4月28日,被告到原告物流部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对被告十分信任,不久就任命被告为物流部负责人。但被告很快对工作开始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所负责的物流部其它工作人员工作多次出现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被告本人也频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xxx8年中,原告与北京中瑞荣国际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公司物流业务全部转让给对方,物流部所有人员以自愿为原则与北京中瑞荣国际机械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被告工作一贯的不负责任,北京中瑞荣国际机械有限公司不愿意接收被告,为此原告通知被告,尽早安排重新择业。被告为此十分不满,xxx8年10月10日向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等,此时被告尚未离职,被告申诉后更加消极应付此后的工作,发动其它员工到劳动局申诉,期间甚至发生物流部员工罢工的事件,物流部工作几近瘫痪。原告为此依据公司规章制度,xxx8年10月24日决定对被告开除处理,并公示全公司。xxx8年10月27日,被告又向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原告支付违反解除合同赔偿金。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合并审理。xxx8年11月25日,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顺劳仲字(xxx8)第2528号、(xxx9)第0004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示公正,理由如下:
一、原告对被告开除处理,理由充分、程序合法。
依据原告公司《公司规定》第八章“员工奖惩细则”,公司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中有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主要有:xxx6年9月9日,被告在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车辆倒车时整车轮胎倾倒地上,给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xxx8年2月5日与公司合作企业北京中瑞荣国际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打架,造成极坏影响;xxx8年10月份未按照正常工作流程向公司办公室移送报表;xxx8年10月,公司为工作需要,安排被告上夜班,但被告拒绝服从安排;此外,被告还煽动其他职工闹事,甚至罢工,种种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被告无法否认。因此,原告对被告作出开除处罚不违反劳动法律规范,不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进行调查,纠正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错误裁决。
二、被告在职期间,没有加班未付加班费或未补休的情况。
按照公司考勤表,被告在xxx8年7月至10月间,出勤时间均不足20个工作日,个别月份不足10天,且出勤期间并未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此外,物流部系特殊工作部门,工作性质和考勤内容教其他员工不同,被告在尚未完成份内工作的情况下要求所谓的加班费,没有任何依据,实属无理!但仲裁机关却裁决令原告支付其加班费412元,这种武断裁决显失公正,不能令原告信服。
三、原告未克扣、拖欠被告工资。
1、xxx8年8月26日至9月25日期间,被告因为未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公司在发放工资时扣除了其运输车次部分津贴650元,这种扣费是依据本公司制度不违反相关劳动规范,顺义区仲裁委员会认定“克扣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被开除后,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领取工资。故原告不应承担25%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结果显失公正。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外资企业,始终遵行国内劳动法律规范自觉承担纳税等义务,对被告的处理出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并未超出劳动法规范尺度。原告认为,在承担义务的同时,我们也应当享受劳动法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更多。
劳动纠纷公司上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总经理。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________元及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纠纷上诉状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因××公司诉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飞龙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且经营范围完全不一致,一审法院关于“因赵××的工作厂区、车间和岗位均没有发生变化,所以赵××并不知情”的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
飞龙公司从事的是中央空调系统的生产销售,而上诉人从事的是压滤机的生产销售。压滤机与中央空调在结构、功能、配件上完全不一致,上诉人与飞龙公司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拥有各自独立的生产车间、生产岗位、销售部门。×年×月×日,赵××从飞龙公司离职后进入上诉人处工作并与上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赵××对上述事实岂会不知!
其次,上诉人已将对赵××的处理决定明确告知了赵××,一审关于“该处理决定没有送达赵××”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因赵××多次违反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后更因在文山铝业压滤机项目中严重失职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赵××所属的压滤机商务服务中心在x年4月30日即作出“罚款800元并退回人力资源处理”的决定。x年5月9日,上诉人经慎重研究,决定对赵××辞退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处理决定已通知全公司,赵××岂会不告知,如果不知,又何以在上诉人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后的第二天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恳请法院注意如下事实:赵××自x年11月1日到上诉人处工作至被辞退,从未就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提出异议)。
第三,赵××等人的严重失职行为使上诉人遭受了重大损失,上诉人对赵××的处理决定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赵××自x年11月1日到上诉人处工作后,一直致力于压滤机的生产、制作、售后维护工作的学习研究。x年10月18日,赵××以具备单独外出安装、调试、维修为由申请调入上诉人售后服务部,后经上诉人领导研究,同意了赵××的申请。
仅铝业压滤机项目,上诉人至少需要给用户免费更换滤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45万余元。为此,上诉人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作了相应的处理。一审判决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
第四,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诉人与赵××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真正原因,一审判决以此为由判令上诉人向赵××支付经济补偿金系认定事实错误。
正如上文所述,赵××自x年11月1日与上诉人确立劳动关系至x年5月9日知道自己被上诉人辞退期间,从未就社会保险缴纳与否提出异议。在上诉人与赵××的劳动关系解除后,赵××再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任何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正如上文所述,赵××在飞龙公司与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完全不一致,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实际情况是赵××从飞龙公司离职后再行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对此有《劳动合同书》等为证。一审判决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将赵××在飞龙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属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上诉人与赵××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真正原因是赵××严重失职被上诉人辞退,而非上诉人没有给赵××缴纳社会保险,故一审判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上诉人与赵××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院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本意针对的是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导致无法保护劳动者时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赵××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虽然合同到期时没有续签,但赵××仍在上诉人处工作且上诉人没有表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诉人与赵××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仍然有效。再有《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九条明确约定了合同到期时赵××也有提前通知续签的义务,赵××对劳动合同没有续签也是存在过错的。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适用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案应适用的法律。
具体到本案,适用的法律应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及上诉人的相关规章制度。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公司。
×年×月×日。
(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26.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本条所规定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裁诉衔接问题。裁诉衔接的一般规则是,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所作出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先裁后审”的处理体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事项需与申请劳动仲裁的事项一致。仲裁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均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条探讨的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如何处理?实际上是在仲裁已对当事人的再次申请已作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法院在再分析一次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基础上,而作出区别对待(彰显法院分析案件受理工作的细致程度!)。如当事人前后两次仲裁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同一事项,虽仲裁不予受理了,但法院得受理,因为并非“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如当事人前后两次仲裁申请的事项属于同一事项,仲裁不予受理了,法院用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行为说:仲裁做得对!
(二)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关于仲裁时效,是一个既老又复杂的话题,一般规则详见诸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小编在此不多啰嗦,只强调一点:“超过仲裁时效”是当事人的抗辩权的体现,是抗辩理由,仲裁或法院不能主动审查或提示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本条规定的是当事人以“超过仲裁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因提出该抗辩理由的阶段不同而产生的诉讼后果不同。总结起来就是,当事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超过仲裁申请的抗辩,如在法院诉讼阶段再提该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如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法院也不会支持。警钟长鸣:劳动争议案件,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的抗辩,必须从第一阶段(仲裁阶段)就得提出来!否则,哪怕对方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本方只能望“时效”兴叹的份儿了!
劳动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x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路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集团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x9)隆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隆化县人民法院(x9)隆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
4、判令被上诉人退还违法扣押的上诉人的大学毕业证。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仅依据被上诉人单方的陈述,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事实,丧失了中立性。
1、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未支付被告工资”,此认定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书》第八条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实行月工资制度”,并且即使劳动合同中作出工资不按月支付的规定,也是因违法而无效的,不知原审判决在认定被上诉人未支付工资的事实时为何要强调“根据合同约定”?其用意何在?是要强调被上诉人拖欠工资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然而所谓的“合同约定”并不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上诉人)拒绝工作……”(判决书第5页第2行),此认定与事实不符。此认定的依据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单方陈述,以及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后伪造的、没有经过上诉人认可、没有公章的所谓“考勤表”(性质上也属于单方陈述,关于“考勤表”的效力问题,第二部分有详细论述)。事实是,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拖欠工资、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多次提出异议,但并未停止工作,上诉人停止工作的时间为回国前一天。
3、原审判决认定“双方……进行了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判决书第5页第2-4行及倒数第9行),判决作出此认定的依据仍然是对方的单方陈述。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进行过平等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上诉人也从未承认过双方达成过什么协议。另外,何谓口头协议?即双方经协商,就解决争议的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均无异议。具体到本案中,如果上诉人明确表示过放弃工资、加班费和赔偿金,不再主张权利,这是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放弃主张工资、加班费的权利的意思表示,何谈口头协议?原审判决做出以上的认定,是主观的想象,是完全站在了被上诉人的角度,是为被上诉人拖欠工资、加班费寻找借口,为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寻找理由。
事实是,上诉人在国外工作期间,因被上诉人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未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多次向被上诉人提出异议,导致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不予办理回国手续相要挟,强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并将毕业证留在被上诉人处。当时,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及同去的其他劳动者办理的是旅游签证,上诉人到达工作地点埃塞俄比亚后,被上诉人即将上诉人和其他同事的护照收走,上诉人自己不可能回国,等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上诉人身在异国他乡,当地又没有中国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以投诉,去当地的大使馆求助也未果,上诉人当时的处境决定了他只能出具欠条,被上诉人才会为其办理回国手续,上诉人才能回国,因此上诉人违心地出具了欠条,但从未和被上诉人达成过和解协议。上诉人当时相当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不出具此欠条不能回国,上诉人对此无须举证。
二、原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自相矛盾,有失客观公正。
1、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上诉人)对原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第3页第19行),又认定“对原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被告(上诉人)有异议”(第4页第7行),明显自相矛盾。
2、原审判决仅凭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即对上诉人所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而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性质上为单方陈述的证据2认为“能够互相印证”而予以采信,并据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显然违反了以上规定。
3、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其自己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却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关键事实的依据,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曾承认了上诉人加班的事实,(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即仲裁庭笔录为证),而被上诉人提交的《考勤表》却显示上诉人每周休息2日,且没有加班,这无疑是自相矛盾,对比之下,不难看出,《考勤表》是单位为了掩盖事实而伪造的。原审判决却予以采信,并将其作为认定上诉人“拒绝工作”的依据。对不应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将其作为认定关键事实的依据,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三、原审判决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
1、被上诉人违法扣押上诉人的毕业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应该退还,原审判决认定为抵押,是错误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以毕业证作抵押为原告出具了欠原告人民币120xx元的欠条一张”(判决书第5页第7行)认为“以毕业证作抵押的问题,应另案处理,本案不予涉及。”(判决书第5页末行)。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抵押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抵押物须为财产;抵押是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为的行为。本案中,毕业证并非财产,而且被上诉人扣押了上诉人的毕业证,移转了占有,显然,该行为不符合抵押的条件,并非抵押。那么以上行为是否属于质押呢?根据民法的规定可知,质押的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权利,显然,毕业证既非财产,也非权利,质押同样不成立。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将毕业证留下的行为既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证件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中关于抵押和质押的条件,是违法、无效的行为,法院应判令被上诉人予以返还。
2、原审判决不应支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机票、签证等费用的要求。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应向其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故应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中减去10000元”,也就是说,原审判决认为,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违约金,即使上诉人自愿给付,也不应支持。那么,本案中,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呢?首先,本案中,并非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而是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此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既然是法定的权利,即使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最后,《雇佣合同书》第十八条中“拒绝履行合同的……各项费用必须由乙方全额支付”的内容其实是变相约定的违约金,所谓费用,不过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而已。因此,对于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的其他费用,原审判决也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不能客观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公正的判决,而是以主观的意志完全站在了一方当事人立场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判决必然是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不公正判决,且出现了很多低级错误,故此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原审的错误,予以改判,维护作为弱势一方的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
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律师。
x9年9月3日。
劳动纠纷上诉状案例
电话:
被上诉人:北京xxxxx医疗科技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电话:5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北京xxx医院,地址:北京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法人代表:田xx,电话:xxxxxxxxxx。
上诉人不服(xxx8)西民初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规错误。1、本案的事实:是上诉人从年月日至今,到第三人处工作。根据《劳动法》第46条:“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每月平均工资972元,可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在2月以前,每月只给上诉人发放生活费xxx元。每月不准休息,或让同班帮助加班替自己工作的情况下,每月只准休2天,每天工作8-12时/天,非典3个月每天工作16个小时。但不支付加班工资,没有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例如:没有给张xx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官却错误的认定交纳了保险。2月,被告和第三人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当天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始终没有给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释(二)》第1条第(二)款: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之规定,上诉人始终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上诉人的诉讼显然没有过了时效,再说,上诉人08年2、3月就向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第三人,第三人让其下属的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仲裁和法院让上诉人起诉被告,上诉人第二次又把被告和第三人一起诉到仲裁和法院起,上诉人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4、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入职记录、考勤表、工资表、怎样扣发工资等材料,都在被告处保存,原告不可能保存单位掌握的这些材料,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把举证责任推给上诉人是错误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8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第1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xxx%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5、关于社保保险:根据京政发[1986]127号第21、22条,劳就发[xxx6]146号第二款,京劳就发[xxx8]137号第四款,京劳险发[xxx9]99号:用人单位应按农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分四阶段计算,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金,对于xxx9年6月1日后按京老险[xxx9]99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比照参保人员养老金计算办法对农民工予以补偿,其待遇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全额支付给农民;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最低工资,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0.1个月工资….之规定,被告只发给个别上诉人自己缴纳的第一部分养老金,第二部分养老金没有发给上诉人。京劳社养发[xxx1]125号和156号,京劳关发[xxx5]45号转发文第三条之规定,被告应从86年10月1日给农民社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没有时效限制,补交社会保险和赔偿社保损失显然没有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在开庭前申请法院到被告和第三人处调查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加班时间,调取工资表、考勤表,一审法院不予理会。上诉人属于多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计算复杂,应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在最后一天草率出判,判非所诉,显然是不公正的判决。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规,特诉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xxx9年月日
劳动纠纷上诉状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年5月2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住址:xx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x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x年10月9日作出的(x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xx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被上诉人于xxx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诉人xxx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xxx年“加班费”。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均有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即可依据该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可知,被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公司加班工资为年度发放)。因而,上诉人依据该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46条之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xxx年11月5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而被迫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从xxx年12月8日上诉人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xxx年续订劳动合同起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劳动者工资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包括12个月标准工资9000元/月及两项奖金17836元+4674元,合计130504元,即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876元/月。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标准工资9000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上诉人工资总额的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876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10月15日。
劳动纠纷上诉状案例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工伤认定的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管辖...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问题。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这个问题。所谓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决您的问题。奖金主要是指作为一种工资形式,其作用是对...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续订的问题。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
劳动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不服(x2)江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由于在一审开庭庭审中对证据未经双方充分当庭质证,一审法院违背有关程序在事实调查不明的情形下作出此判决是错误的。具体有如下的事实不清。
针对“指导价”的事实认定。本案自x1年8月9日立案后几经开庭审理,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某一时点的价格表,被告也在庭审中提交一份价格表,对此上诉人当庭予以否认,并陈清事实。所谓指导价格表是公司内部使用的价格表,而不是对外宣传、销售所出示的价格表。按行业惯例,对外价格表应当是公司与案外公司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所使用的价格表,其目的是与对方单位订立买卖合同关系;而内部价格表则是员工(销售员)与被上诉人公司所使用的价格表,其目的是公司与销售员之间进行业务结算使用的计价依据。所以两者之间适用主体对象不同,使用目的不同,双方在一审中提交的为外部报价表,而不是内部价格表,即不是指导价目表。一审法院没有能查明此事实与行业习惯,从而造成错判。
(1)、从客观事实上分析可以得出本案事实上必然存在指导价。因为在历次销售承包协议中多次提及“指导价”并按指导价进行结算业务提成。由于被上诉人的不作为或主观存在以侵害相对人(业务员)利益为代价而不主动与上诉人签订指导价目,按《劳动合同法》17、81条以及结合《合同法》的相关法理可以分析得出“内部价格表”为销售承包协议的必备条款,因双方没有签订具体的书面约定,被上诉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不具备必备条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被上诉人处于强势地位应当主动提出并要求签订含有“内部价格表”的协议,或每期与销售员签定此约定,否则应当采取有利于上诉人的选择,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最低价作为内部指导价。
所以当合同条款对于具体的指导价处于约定不明时,原审法院认为“指导价并无约定事实”是错误的,这不符合客观事实。
(2)、从签订《销售承包协议》“目的性”分析。其在协议中约定“为了----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同时对甲方责任、乙方责职、利润分配等进行了约定。综合协议全部内容,可以分析得出其双方的目的要使所有条文有效,从而实现其促进企业业务的发展、规范双方的行为。作为法院同样如此,应当作出该约定有效并认可事实客观存在的判决。
(3)、从指导价外超额提成符合“习惯”分析。作为该《销售承包协议》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但可以结合《合同法》61条,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又不能补充的按习惯。本案虽为劳动争议案,但对于协议内容的分析可以参照《合同法》。本案作为销售承包协议,为了提高业务员的积极性,必然存在企业销售指导价外的销售事实,对于高出指导价的业务如何提成应当成为一种行业习惯,否则无法进行销售承包的操作与管理。要么存在包死价格后多卖由销售员个人享有,要么存在包死价格销售员不得多卖或少卖,要么存在多卖后分成。
结合协议书,双方约定按指导价外超额分成,这一约定符合行业惯例。由于被告没有能举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业务结算的其它方式,所以法院理应给予支持指导价外超额提成50%的事实。
(4)、具体指导价存在“当然解释”的事实推定。上诉人认为在双方都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双方又互不认可指导价的具体数额,应当采用参考价格进行对比,这样便于法院的审理,按法理“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可以分清事实并作出正确判决。当然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推理,结合销售承包协议的目的,通过比较性质相同的或相似的货物卖出价而进行的一种推论。结合本案由于双方在销售承包协议中约定指导价外超额提成的事实,作为双方应当订立具体的“销售产品指导价目”,实际上在承包协议履行过程中也存有若干个指导价目,但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指导价或没有一种在固定期限内适用的指导价目表,对此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诉人在一审中以被上诉人或上诉人曾直接或间接参与或直接销售同类产品的第一次销售价格(该‘第一次’是上诉人举证范围内,并不一定是真正意义的‘第一次’)作为“指导价”具有合理性。因为在双方都不能举证指导价的具体价目的情况下,上诉人只能举出自已曾直接或间接参与或直接销售同类产品价格,在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给予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而不得以双方都不能举证指导价的具体价目的情况下不予认定该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举证证明同类产品在之前的卖出价,而现在上诉人卖出价高于之前的卖出价,两者形成对比,同样的产品在之前的卖出价都盈利,那么必然可以推断同样的产品在现在卖出价高出之前的卖出价一定存在更多的盈利。那么如以之前的同类产品的卖出价为指导价,现在的卖出价扣减之前的卖出价所得的差额应当认为是超额销售的价格,被上诉人应当以此差额与上诉人进行50%业务费结算。
也即只要上诉人能举出证据证明同类产品之前的卖出价就可以按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进行推理得出销售承包协议中所指的产品指导价目,从而可以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随着市场的物价的变化,原材料和成品价格也随之而波动不固定,经第一次销售价格作为‘指导价’不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况且原被告双方无此约定,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的卖出产品所用的原材料成本价格因市场因素微乎其微,钢材价格上下波动占所生产的产品卖出价的比重甚小,由于一审法院不具有企业生产实践,从而在本案中夸大了原材料市场价格影响所生产的成品卖出价。
(5)、针对原审判决利用“价值衡平原则”“价值顺位原则”分析可以得出是错误的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利益多次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上诉人为此垫付了将近20万的费用,一审判决所支持的金额还没有上诉人垫付的费用多,这是违背利益衡平原则。按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优于公司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当在事实不明时在法的适用上应当优先考虑《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因在销售承包协议履行中没有形成具体的指导价目表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内部指导价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不管是协议的内容中有约定、还是行业习惯中都存在,同时结合相关法理以及财务知识,可以得知内部指导价应为生产成本、销售费用、适当的利润等之和,这样可以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便于管理,也符合利益衡平原则。
针对“完不成年基本销售额扣除30%业务费的约定”。在销售承包协议中虽然有约定,但其目的是为提高销售员的积极性,实际上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所有销售人员销售业务的情况,以及所有其它销售员完成基本销售额的情况,从而判断该项约定是否为有效。
关于基本销售额。应按月基本销售额乘以12个月计。在每期的销售承包协议中存有二处关于基本销售额,一处是年基本销售额,一处是月基本销售额。
对于年基本销售额约定不具有合理性。按以上分析,业务提成作为计件工资,对于计件的劳动定额应当有90%的销售员能够完成此定额指标,如不能完成则此定额那么该约定为无效的,为不可能实现的约定。法律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事实上有统计数据表明被告x0年全年共计销售额为9140万左右,而被告单位销售员有35名左右,对比分析后在销售承包协议中约定年基本销售额为不可能实现的目标,且在销售承包协议中约定“不能完成年基本销售额扣除提成、分成的30%”的约定为无效约定。而应当采用月基本销售额作为参考,作出有利于原告的选择,这也是对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本协议书由被告提供,且在合同签订时协议相对方处于非完全平等的状态。事实上被上诉人一直以月销售额作为基本销售额进行管理。
由事实可以分析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从事销售业务,与案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额在同事中名列前三名左右,而在诉中上诉人所列举的签订买卖合同事实是存有业务结算矛盾的事实,对于没有矛盾的买卖合同上诉人没有列出,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所列举的事实认定上诉人的年销售总额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反映上诉人当年度的销售额,对此请求中级法院可以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证明(如税号、与第三方的买卖合同),所以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不应当因在协议年度未完成基本销售额而扣除业务费提成的30%。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举轻以明重的法理适用。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一定的法理,本案同样如此,对事实的“当然解释”推定是运用法律理论来进行分析案件事实,对于双方都不能举出“指导价”时,法院不能拒绝判决,这时运用一定的法理可以解决事实不明的责任承担。举例来分析,如一支笔成本价值1元钱,别人卖出价为1.2元利润可以了,而本人卖出价为1.4元,当然0.2元为本人多卖的部分,“举”卖出1.2元就有利润了,“明”1.4元“当然”有利润,“推定当然”至少0.2元为多卖部分。一审法院没能适用此法理实为错判。
2、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于“指导价”举证不能,从而采用自由裁量权“法官造法”认定上诉人“主张要求支付指导价外超额部分的提成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这是错误地适用法律的结果。运用裁量权应受到如下限制:
首先、应受到价值取向的规制。劳动报酬纠纷应当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价值取向,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使得上诉人连参与销售活动费用还不够,缺乏公平性。
其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销售承包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存在指导价并对超价部分按50%提成,双方订立此协议意为有效必备条款,法院在分析时应当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应尽量使之有效并视为双方遵守约定且应诚实履行相关义务。而一审法院没有加以重视此原则实为错误。
再次、应考虑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以下赘述)。
最后应考虑行业习惯。(以上已分析,不再赘述)。
3、举证责任分配。对于产品成本被上诉人比上诉人更接近于证据,同样对于指导价的制定与施行比上诉人更具有有利的条件,对于劳动报酬的结算被上诉人在证据收集上更加容易,由此可以推出被上诉人存在主观恶意不提供、不固定指导价证据,不主动与上诉人即时地结算每期的业务提成费。所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因不即时结算业务费而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责任。
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17、18、19条以及《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第6条等可以分析得出对于劳动报酬是否结算,以及如何结算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被上诉人承担“指导价目”的举证责任。所以一审法院没有适此法律规定而错判。
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1、没有进行在充分的开庭辩驳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2、没有进行完全公开化审理,庭审活动过于简单从而给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客观事实的存在,遵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适用习惯法等法理依法改判。
劳动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女,1xx2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市x区x镇x社区。
被上诉人:x通信有限公司x区分公司,住所地:x区x镇x路1x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x市x劳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旅馆2xx室。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各项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清:
1、原审判决“审理查明”中已经查明(第x页第三自然段)“1x年—1x年期间的养老保险系其个人全额负担”,但在“本院认为”中(第11页最后一段)却又认定“关于主张被告联通公司给付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原审法院一方面确认了1x年至1x年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中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是上诉人个人全额补缴的这一根本事实,但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网通公司返还应由其承担的在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x3x5.2x元的诉讼请求却又不予支持,明显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此外,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有x市社会保险局于x年x月x日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缴)通知单”及xx区地税局于x3年2月5日出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两份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2、上诉人自1x年参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直到x2年5月退休,上诉人从未离开过工作单位—网通公司,更从未到过包括被上诉人劳务公司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工作。但原审法院却无视事实真相,错误认定上诉人在x年至x2年4月间,与被上诉人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网通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为达到免除自己法律责任的非法目的,采用“反派遣”的违法手段,不顾上诉人已在其单位连续工作2x余年的事实,在未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x年起,将上诉人“派遣”到被上诉人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将上诉人派回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受欺诈以及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被上诉人劳务公司自x年起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而原审法院却将无效的劳动合同认定为合法的劳动关系,恳请二审法院将这种错误判决彻底予以纠正,依法确认上述劳动合同无效,并确认上诉人只与被上诉人网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为其补缴医疗保险及给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超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均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错误。上诉人直到x2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未履行未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与同期同岗位的员工在工资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时才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即此时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时,上诉人自此开始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和认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在对本案有关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诉讼时效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本案的处理依据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应当适用的未适用,不应当适用的却被错误适用。
综上,原审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重要事实没有查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各项诉求。
此致
x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
劳动纠纷上诉状
上诉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一、支付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_______________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
四、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针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的具体阐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
1、上诉状副本1份。
2、相关部分法律规定。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