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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事诉状格式(通用18篇)

时间:2023-12-01 02:09:18 作者:QJ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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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事申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区xxxx路xx公寓x号楼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一审法院在明知xx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

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

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误。

《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

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xxxxxx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20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

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客观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责无旁贷,但上诉人不该承担他不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

同时被上诉人在还款过程中态度积极,还一度将现住房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极力阻止致使贷款未能成功。

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出发,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34万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张借条外的其他借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上诉人:。

年月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民事上诉状民间借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xx,男,汉族,19xx年x月11日出生,居民,住xx县xx街道南天湖西路xx号6-1,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男,汉族,19xx年x月24日出生,居民,住xx县xx街道新弯路xx号xx幢xx单元5-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上诉人于xxx年5月2日收到xx县人民法院(xxx)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并对该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1、撤销(xxx)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不充分。其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提供103000元借款的来源和支付借款的方式,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一张7万元的汇款依据,但该汇款单并不能证明是被上诉人将7万元汇给上诉人的。2、实际上103000元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xx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料款,实际上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该工程质量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工。有在场人古宏搏等人证明。3、如果不是xx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料款,为什么在还款协议上载明要等xx大溪沟工程款收到后支付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xx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等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是不充分的。

二、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上诉人已经于xxx年2月还款5000元,也只有98000元。也不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还要还款103000元是借款。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还款5000元,是支付的利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三、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一审法院判决“10万元从xxx年1月10日起至xxx年5月10日前4个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xxx年5月11日起,按照约定的1.5%月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证据不充分。因为在借款时效以前借条上并没有约定利息,就算约定有1万元的利息,但该约定随借款主合同的时效而时效;在借款时效以后,xxx年3月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借款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利息从xxx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为止。有还款协议在案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此,一审法院判决“10万元从xxx年1月10日起至xxx年5月10日前4个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xxx年5月11日起,按照约定的1.5%月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证据是不充分的。

四、假定103000元是借款成立,其中3000元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000元借条是在xxx年4月3日出具的借条,在xxx年3月3日被上诉人在写还款协议时,对3000元借款找上诉人要过,上诉人拒绝还款,但被上诉人说无所谓,可以不要3000元。所以就没有写在还款协议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借款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故此,3000元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还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谭xx。

xxx年五月十七日。

民事上诉状民间借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女,xxx年8月28日出生,汉族,xx市某村村民,现住某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男,xxx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某村村民,现住该村。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20日作出的(xxx)某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人民法院(xxx)某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损失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xxx年3月14日我向被上诉人借款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因被上诉人向我索要,我于一个月后向打工的罗某借款5000元,罗某把钱交给我后,当着罗某的面,我把5000元现金还给了被上诉人。当时,我向被上诉人索要欠条,被上诉人说没有带着欠条,不给我,说回去找到欠条就撕毁。我让被上诉人写个收到条,被上诉人也不给我写,并且说绝对不再第二次向我重复索要。当时,罗某就在现场,亲眼目睹了这一切。

xxx年4月25日,被上诉人竟然以我已还清借款、没有撕毁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令我十分愤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在某广场,我就质问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承认了我还款的事实,并承诺一定会去法院进行撤诉。同时,我拿到了被上诉人上衣兜内的一张欠条,该欠条与我所打欠条几乎一模一样,我以为是我所打欠条,就把它撕毁了。所以,在xxx年6月4日法院开庭那天我没有去法院,法院在开庭时也没有打电话提醒我到庭。我以为被上诉人果真撤诉了。谁知,6月26日法院通知我去拿判决书。在法院,我见到了我所打的真实的欠条,我才知道在某广场我撕毁的欠条,是被上诉人模仿我的笔迹假造的。我方知,被上诉人又一次欺骗了我。

由此基本事实可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二、被上诉人有“诈诉”行为,原审判决仅凭欠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在我已还清借款的情况下,不仅不撕毁欠条,而且凭该欠条恶意起诉我,全然不顾事实。

被上诉人假造我所打欠条,并携带至某广场,在承认我已还款的事实、承诺一定会去法院进行撤诉的情况下,却又按时参加庭审,言行不一致,属于“诈诉”行为。

如果原审法院提醒我到庭,我出示被上诉人承认我已还款事实的录音证据,原审判决结合欠条与该录音证据,一定会认定被上诉人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原审判仅凭欠条就轻易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三、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程序不当。

民事上诉状民间借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自治县xx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16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邻水民初字第1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xx)邻水民初字第1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20xx年x月1x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20xx年2月起已经离开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参与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56.25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来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56.25万元(转款52.5万元,现金3.x5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43.x5万元属于高利贷。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x4条及10x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x年五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民间借贷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号。

委托代理人:杨xx,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牛**,男,**出生,汉族,无业,住xx市xx区**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女,**出生,汉族,无业,住xx市xx区**号。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于xxx年x月20日作出的(xxx)石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xxx)石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

二、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未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导致了在决定诉讼费承担上的错误。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将其主张的利息从按月利率4%调整为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者相差近30万元。对此,一审判决书中未予以表述和裁决,造成上诉人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xxx年4月26日,两被上诉人由李**担保借款***万元,并约定有利息;xxx年4月26日,因两被上诉人违约而致李**承担了保证责任(支付了***万元本金和**万元利息)。基于此,李**对两被上诉人享有追偿权。

xxx年10月2x日,李**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上诉人,并通知两被上诉人。基于此,本案产生了债权转让关系。

而一审判决书只对债权转让关系进行认定、说理和裁决,但未对本案债权转让关系的前提即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追偿权进行相应的认定、说理、裁决,这直接导致一审法院在本案利息问题上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和裁判。

(三)一审在本案利息问题上的认定、裁决是十分错误的。

在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中,《借款协议》、《债权协议》都清楚地约定了利息;同时,李**的《情况说明》明确指出“第一年利息**万元”,这与两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陈述是一致的——两被上诉人自认“利息**万元”,只不过他俩辩解该**万元利息已从本金中扣除,虽然这种辩解是毫无依据的,但至少可以确定这样的事实:本案约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为**万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这么明确、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居然予以了否定。

再说,由于本案的`债权转让关系是基于借贷关系所形成的追偿权而产生的,而本案追偿权的范围除了李**已为两被上诉人支付***万元本金和**万元利息外,当然包括李**因替两被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而造成的法定利息的损失——李**不是民政部门,也不是慈善机构,不可能无偿地资助两被上诉人;何况,李**之所以承担了保证责任,是因为两被上诉人违约所致,那么,他是不可能以免除利息来奖励两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天下没有任何法律会是以奖励的方式而不是以惩罚的方式对待违约者的,任何正常的社会也不会奖赏和鼓励违约和失信行为的。

(四)一审将被上诉人已还款项从本金中扣除是错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的还款应当先在抵充利息后,再抵充本金。因此,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清偿给上诉人的款项全部用来抵充本金是错误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存在着以下两个法律关系,即:一是基于原借贷关系中的保证人李高炯因承担保证责任后产生的追偿权法律关系,一是李高炯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上诉人后产生的债权转让关系,那么,本案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十九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而一审法院竟莫名其妙地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简直不知所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皆有严重的错误,同时很随意地决定诉讼费的承担,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切实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程*。

xxx年x月3日。

民间借贷民事申诉状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丰泽区××街××号。

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丰泽区××街××号。

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年×月×日×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

后原告急需用钱,于×年×月间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元。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月×日。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号。

委托代理人:杨,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牛,男,出生,汉族,无业,住xx市xx区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女,出生,汉族,无业,住xx市xx区号。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x年x月20日作出的()石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石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

二、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未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导致了在决定诉讼费承担上的错误。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将其主张的利息从按月利率4%调整为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者相差近30万元。对此,一审判决书中未予以表述和裁决,造成上诉人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x年4月26日,两被上诉人由李担保借款*万元,并约定有利息;x年4月26日,因两被上诉人违约而致李承担了保证责任(支付了*万元本金和**万元利息)。基于此,李对两被上诉人享有追偿权。

x年10月2x日,李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上诉人,并通知两被上诉人。基于此,本案产生了债权转让关系。

而一审判决书只对债权转让关系进行认定、说理和裁决,但未对本案债权转让关系的前提即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追偿权进行相应的认定、说理、裁决,这直接导致一审法院在本案利息问题上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和裁判。

(三)一审在本案利息问题上的认定、裁决是十分错误的。

在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中,《借款协议》、《债权协议》都清楚地约定了利息;同时,李《情况说明》明确指出“第一年利息**万元”,这与两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陈述是一致的——两被上诉人自认“利息**万元”,只不过他俩辩解该**万元利息已从本金中扣除,虽然这种辩解是毫无依据的,但至少可以确定这样的事实:本案约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为**万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这么明确、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居然予以了否定。

再说,由于本案的债权转让关系是基于借贷关系所形成的追偿权而产生的,而本案追偿权的范围除了李已为两被上诉人支付*万元本金和**万元利息外,当然包括李因替两被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而造成的法定利息的损失——李不是民政部门,也不是慈善机构,不可能无偿地资助两被上诉人;何况,李之所以承担了保证责任,是因为两被上诉人违约所致,那么,他是不可能以免除利息来奖励两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天下没有任何法律会是以奖励的方式而不是以惩罚的方式对待违约者的,任何正常的社会也不会奖赏和鼓励违约和失信行为的。

(四)一审将被上诉人已还款项从本金中扣除是错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的还款应当先在抵充利息后,再抵充本金。因此,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清偿给上诉人的款项全部用来抵充本金是错误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存在着以下两个法律关系,即:一是基于原借贷关系中的保证人李高炯因承担保证责任后产生的追偿权法律关系,一是李高炯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上诉人后产生的债权转让关系,那么,本案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十九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而一审法院竟莫名其妙地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简直不知所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皆有严重的错误,同时很随意地决定诉讼费的承担,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切实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程*。

x年x月3日。

民间借贷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兴业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中天力通帐户,申诉人与兴业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兴业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中天力通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兴业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兴业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中天力通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中天力通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兴业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兴业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兴业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初向兴业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中天力通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兴业银行从连带保证人中天力通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兴业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兴业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兴业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东莞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xx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号,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_____立即偿还原告_____________的借款本金________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________元为基数,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按年利率________%算至清偿时止)。

二、本案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________年________月期间,被告_____________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__元。原告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用________银行(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两次(一次________元、一次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元转给给被告________________名下的________银行(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承诺原告尽快归还。但从借款到现在超过半年,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________________元,被告在原告催收后应当立即偿还,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被告方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精品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号:

第一条具体约定: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____。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到期应还款额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_(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最低为到日期本息和的10%;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民间借贷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赵××,男,汉族,住××省××县××镇××村,系死者赵××××之父。

申诉人:高××,女,汉族,住××省××县××镇××村,系死者赵××××之母。

被申诉人:张××××,男,汉族,住××省攀枝花市××区××号××栋××单元。

申诉人赵××因与被申诉人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省××县人民法院于××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2、判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债务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限张××××于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于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

由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严重不公,故申诉人依法提起申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申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张××××未违约,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张××××应付申诉人35万元,第一次付款l5万元,付款日期为2010年6月7日,余款分二次付清。协议签定后,张××××不履行第一次付款15万元(6月7日付)的义务,经申诉人多次追讨,张××××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赔偿款。为此,申诉人于2010年6月1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张××××支付第一期赔偿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2010年6月12日法院做出(2010)××民初字第××号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张××××立即支付申诉人安埋死者等费用15万元。

张××××没有在2010年6月7日支付第一期赔偿款15万元,该款项是申诉人向法院提出诉求后经强制执行取得的。张××××未按期支付赔偿款已严重违约,一审法院居然认定张××××未违约,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将被申诉人张××××支付给申诉人赵××的4.8万元工程款作为赔偿款,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严重错误。

一审判决书第2页“经审理查明”部分称:“加上被告在事故前给付原告的4.8万元,被告共给付原告赔偿款19.8万元。”一审法院已认定该4.8万元系张××××在事故发生前给付赵××的,则该款项的性质不可能是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已当庭确认该款项系工程款。事故发生后、法院开庭前,张××××从来未给赵××说过该4.8万元作为赔偿款,只是在开庭时,张××××提出该4.8万元作为赔偿款。对张××××的该主张,赵××不予认可;本案其他申诉人高××也当庭表示坚决反对。由于工程款和赔偿款属于不同性质的款项,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抵扣的情况下,法院违背当事人意愿将不同性质款项混为一谈、并直接进行抵扣,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毫无法律依据。学习申诉状样本。

三、一审法院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严重违法。

申诉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张××××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万元。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是:限被告张××××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于2012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一审法院关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元”的判决不合法,原因在于:从法理上看,法院只能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判决,要么支持原告诉求,要么驳回。一审时张××××并未提出反诉,而申诉人不同意将张××××支付给赵××的4.8万元工程款作为赔偿款,在该种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将4.8万元工程款抵扣赔偿款,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四、申诉人一审要求张××××支付违约金7万元并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款20万元,该诉求合理合法。

张××××逾期支付第一笔赔偿款已严重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7万元。此外,申诉人要求张××××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具有法律依据,理由是:

首先,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虽然对后两笔赔偿款的支付时间作出了约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对于债务人严重违约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义务。

由于《合同法》未对赔偿协议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本案赔偿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的类似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张××××未支付到期债务的金额已远远超过总金额的五分之一,因此,申诉人有权要求张××××支付全部赔偿款。

其次,《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对借款合同而言,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尽管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贷款人都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即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附期限的合同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申诉人要求张××××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具有法律依据。

再次,从各地法院的判例来看,附期限合同中对于债务人违约的,法院可依法判决债务人提前履行付款义务。

对于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的,法院判决债务人提前履行义务的案例较多,一审时申诉人选择两起案例供法院参考。一是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判决,二是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在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判决。两起案件的案由不同,但是都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对于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法院都判决债务人提前履行付款义务。这两起案例证明,尽管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但在债务人严重违约或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判决其提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能体现司法实践的公平正义原则。

五、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一审原告起诉的主要理由只字不提,明显是偏袒张××××。

申诉人及代理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反复强调虽然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但在债务人严重违约或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还提供了其他法院的类似判例。然而,对于申诉人的意见,一审法院根本不予评判、不在判决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而是采取完全回避的方式。一审法院的做法,缺乏基本的公平公正,不可能让群众信服。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判决明显不公,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年××月××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_年__月__日生,住广东省__市__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_年__月__日生,住广东省__市__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_年__月__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__元,并向原告出具了载明相应款项的《借据》,约定于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上述借款,原告已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还。

原告认为,本案的《借据》是在原告向被告提供现金借款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按照《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_年__月__日)向原告偿还借款__元。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还应自_年__月__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自_年__月__日起至_年__月__日的利息为__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判如诉请。

此致

广东省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年_月_日。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生于__年__月__日,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生于__年__月__日,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40000元(暂从20__年1月3日计算至20__年9月3日,付清之日止),共计8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

20__年1月3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用于工程周转。经协商,被告当天即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60万元,于20__年9月3日归还,月息5%。原告分别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将6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年_月_日。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_______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

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清偿时止)。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被告承诺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归还,同时立下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

被告______________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精品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实际借款额以汇款水单为准。

第三条本借款为无利息借款。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划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还款期限:________年____月21之前。

第五条还款资金有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还款。

(二)出借方义务。

1、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支付到借款人账户。

2、出借方应当对借款人相关的债务、财务、经营及各类商业信息保密。

第七条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3、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40000元(暂从20__年1月3日计算至20__年9月3日,付清之日止),共计8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

20__年1月3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用于工程周转。经协商,被告当天即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60万元,于20__年9月3日归还,月息5%。原告分别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将6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x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性别:___,民族:___,出生年月:__年__月__日,工作单位,住址:_____,身份证号码___:,联系电话:____。

被告:___,姓名:___,性别:___,民族:__,出生年月:__年__月__日,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_,身份证号码:___,联系电话: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元及该款利息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__年__月__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__元,并承诺于__年__月__日归还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归还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写明具体的`法律条文),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呈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本人的签名及捺印)。

__年__月__日。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男,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广东省__市__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_____。

被告:___,男,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广东省__市__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____。联系电话:____。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_年__月__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__元,并向原告出具了载明相应款项的《借据》,约定于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上述借款,原告已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还。

原告认为,本案的《借据》是在原告向被告提供现金借款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按照《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_年__月__日)向原告偿还借款__元。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还应自_年__月__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自_年__月__日起至_年__月__日的利息为__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判如诉请。

此致

广东省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

__年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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