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或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所思。以下是一些写作心得体会的技巧和方法,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社区矫正法与教育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法是社会公正和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旨在保护社会和个人利益。作为一名教育从业者,我深深认识到教育在社会矫正中的重要性。社区矫正法和教育在预防和控制犯罪中有着共同的目标,即防止再次犯罪和积极劝导重返社会。在过去的职业生涯中,我得到了许多关于社区矫正和教育的宝贵经验,今天我想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法律部门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转移到社区监督和指导的程序。在社区矫正法的指导下,罪犯可以接受各种形式的矫正,例如缓刑、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等。社区矫正法的目的是防止再次犯罪、保护公众安全和宣传和弘扬法律。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有机会接受有用的教育,寻求帮助和承认他们的过错,并积极参与社区工作。
教育是一种有力的社区矫正工具,因为它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与罪犯认识到他们的错误并提供他们改变的机会。教育可以帮助罪犯了解正当社会的价值观和行为范例,以及社会中各种机会和资源的范围。教育还可以帮助罪犯实现其潜在的学习能力,以提高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自尊心。在社区矫正系统中,教育是实现矫正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社区矫正提供适当的教育至关重要。这可能包括职业培训、技能培训、文化和艺术教育以及对生活技能的培训。在社区矫正系统中进行的教育需要具有明确的教学目标,以期望学生在离开社区矫正系统后在社会中更加成功和稳定。教育必须与矫正的其他方面相互配合,例如就业和康复等,以支持“整体护理”的目标。
第五段:总结。
在社会矫正和教育的交叉点,我们可以发现成果颇丰,弱化了囚犯的罪犯身份和强调他们更广泛的社会角色。社会矫正法和教育给予罪犯有价值的知识和技能,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支持他们返回社会,并对他们日后的生活产生影响。最终,社区矫正法和教育必须促进更大的机会和更广泛的自由,通过重视教育的成分和引导罪犯一步步走向重返社会的目的来推动这一进程。
社区矫正教育老师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教育是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预防和减少再次犯罪的作用。作为一名社区矫正教育老师,我深知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了社区矫正教育的重要性,并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社区矫正教育主要通过多种方法来开展,如心理矫治、教育矫治和劳动矫治等。作为一名教育者,我主要负责教育矫治工作。我认为,教育矫治是一种寓教于乐的方式,通过培养矫正对象的兴趣爱好,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除了课堂教学,我还积极组织各种社会实践和文化活动,让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重新认识自己和他人。
社区矫正教育的目标是使犯罪个体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改变犯罪观念,重塑积极的人格形象。然而,矫正对象的思想观念固执,自觉性和主动性较差,使得教育过程并不顺利。此外,社区资源的匮乏、矫正对象的家庭环境等都是社区矫正教育面临的挑战。在这样的环境下,作为一名教育者,我需要面对这些挑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第四段:面对挑战的措施(阐述)。
首先,我的教育理念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只有建立起师生之间的信任,矫正对象才能真正地接受我的教育。因此,我经常与矫正对象进行心灵沟通,倾听他们的想法和困扰,鼓励他们充分表达自己。其次,我注重多元化的教学方式,丰富教育手段,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我经常结合音乐、绘画等艺术形式开展教学活动,使得矫正对象能够活跃思维,愉悦学习。此外,我还加强与社区资源的合作,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为矫正对象提供更丰富的教育资源。
第五段:收获与反思(总结)。
在社区矫正教育的工作中,我不仅获得了成就感,也更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通过与矫正对象的接触,我学会了倾听与理解,培养了耐心和同理心。同时,我也意识到了自己在教育过程中的一些不足,比如在激励和引导方面还有待提升。因此,我会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的教育方法,力求做到更好。
总结: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作为一名教育者,我坚信只要用心去做,就一定能够影响和改变矫正对象的生活。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努力为社区矫正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区矫正法与教育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法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政策和法律制度,旨在帮助罪犯重返社会,重塑自我,并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得到施行。教育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帮助罪犯提高自我修养,加强道德观念,推动其全面发展。我在社区矫正和教育领域有着多年的经验,本文将分享我对该主题的心得体会,以及我如何应用社区矫正和教育来改变罪犯的生活。
社区矫正法强调对罪犯进行重新教育和改变,使其能够重新投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这涉及到罪犯的管制、锻炼和培训,以及社区的支持和帮助。而教育则是社区矫正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帮助罪犯改变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从而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一个成功的社区矫正计划不仅需要得到社区的支持,还需要在教育方面进行充分的投入和保障。
一个成功的社区矫正计划必须是综合性的,这需要社区内的多个组织和机构协调合作。社区矫正计划需要包括监狱和监管机构、社区服务机构、诊所和教育机构。这些资源的集中利用可以有效地实现对罪犯的矫正和社会再融合。此外,社区矫正计划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流程,以保证其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段:教育对矫正的重要性。
教育是社区矫正计划的重要一环,它通过对罪犯的教育和培训来推动其行为和思想的转变,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新环境。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课程、能力培养、职业发展和职业培训等。同时,它还可以帮助罪犯加强道德建设和习惯培养,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元素。
第四段:教育的具体实施。
为了确保教育的有效实施,社区矫正计划必须明确目标和步骤。教育活动需要针对不同的罪犯和不同的行为问题进行定向和个性化的安排。是的,社区矫正计划需要选择优秀的教育教育员和专业人员来负责教育工作的实施。同时,还需要开发先进的教育技术和方法,以帮助罪犯更快地适应社区矫正计划的要求。
第五段:教育带来的视角转变。
社区矫正法和教育的实施主要目的是让罪犯有新的生活方向,让他们重返社会并找到适合他们的职业。教育的实施和社区矫正的完成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资源,成功的例子可能来自于对罪犯的改变和视角的转变。罪犯改变后,他的思想方法和对生活的看法也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不仅对他们自己有利,而且对整个社会都有很好的影响。
有效的社区矫正计划需要对罪犯进行全面的改造和教育,以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它包括各种各样的组织和机构协作,以达到对罪犯的全面管控和协调。教育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为罪犯提供多种课程和培训,以改变他们的行为和思想。教育带来的视角转变对个人、整个社会和整个经济都会带来积极的影响。我们需要不断加强社区矫正法和教育的实践,积累经验和改善手段,从而为罪犯的矫正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有关证据材料:
1、书证。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3、路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原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干部刘某滥用职权案。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证据材料: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二、书证。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三、供述和辩解。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相关证据:
一、书证。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三、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社区矫正反恐教育心得体会
反恐教育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部分,社区矫正反恐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社区矫正反恐教育,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本文将结合个人的实际工作体验,就社区矫正反恐教育的重要性、方法和策略等方面作一番探讨和总结。
第二段:重要性。
社区矫正反恐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社区作为一个社会小组织,因其特殊的地位和功能,成为了恐怖主义分子开展活动的一个重要的渠道。社区矫正正是通过对被矫正人的矫正和教育,对社区进行管理和维护,从而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社区矫正反恐教育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多个方面,也是对法制观念、国家认同感的重要培育。社区矫正反恐教育对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以及保障国家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三段:方法。
社区矫正反恐教育的方法多种多样。具体来说,可以从宣传教育、配合执法、社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入手,以实现反恐教育的目标。在社区的宣传教育方面,可以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如防范恐怖袭击知识的宣讲、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在配合执法方面,也要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时刻关注社区中可能出现的治安问题,做好情报收集和信息汇报工作;在社会管理方面,可以针对一些较敏感的区域进行重点管理等。在人才培训方面,还可以加强对社区干部的培训,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反恐意识和应对能力,确保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应对恐怖主义活动。
第四段:策略。
针对不同的社区,我们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首先需要对社区进行分类,对于一些较为敏感的社区,需要实行特殊的管控措施,如加强巡逻管控、增强安全防范等;其次,可以针对其特殊性和特征性,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反恐教育工作;还可以通过对社区里的关键人物进行矫正和管理,来防范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
第五段:总结。
通过实践和反思,我们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反恐教育是十分必要的。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法开展反恐工作,充分发挥矫正机构的功能,对社区进行管理和维护,从而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也要重视对社区干部及社区群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在全方位、全覆盖的情况下,加强反恐宣传和意识的普及,最大限度提升群众的公安意识和对国家安全的认知。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做好社区矫正反恐教育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6月底由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社区矫正培训会在乐山举行,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此次培训涉及了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概况,也包含社区调查评估和矫正文书档案的制作。通过此次培训我对社区矫正的工作又得到进一步的了解。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二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过很多次社区矫正矫正工作培训班,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扎实掌握专业知识。
灵活运用工作中。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帮”“教”并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只教不帮”,许多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域。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加强在社会服刑人员教育管控工作。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台账,直观了解每一位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与监督管理。并有效结合县司法局的档案检查工作,查找自己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明确下一步具体工作方向。
写在最后。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学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社区矫正反恐教育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威胁不断升级,社区矫正反恐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着对社区安全的关注和责任,我参加了社区矫正反恐教育,从中受益匪浅。我在反恐教育中深入了解到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核心理念、人员组成和行为特征,进而认清了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在反恐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也更加意识到了自身的人身安全和社会责任。以下是我的社区矫正反恐教育心得体会。
一、反恐教育使我深入了解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本质。
在社区矫正反恐教育中,我们深入了解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恐怖主义是以恐怖手段来发动政治、经济或宗教的的破坏和攻击行为,而极端主义则是配置恐怖主义行为的思想理念,其核心思想是极端、武力、忠诚。在掌握了这些基本概念后,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反恐意识和能力。
二、反恐教育让我认清了自身的反恐责任和义务。
在社区矫正反恐教育中,我们不仅仅是受到知识和理论上的启发,更重要的是认识到自身在反恐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一个合格的公民需要意识到个人安全至关重要,需要通过加强反恐意识、提高警惕性、学习必要的防范和逃生技能等措施,帮助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和谐。
三、反恐教育深化了我对法律的认识。
在社区矫正反恐教育中,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所处社会的法律法规和反恐法律,学习了相关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提高了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理解,提高了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了自身权益和社区的和谐。
四、反恐教育提升了我的团队协作能力。
在社区矫正反恐教育中,我们不仅仅是独立学习和思考,更加强调团队合作和协作,多角度地探讨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破坏机制,共同挖掘治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策略,加强协作能力,提高为社会提供安全保障的能力,这对今后的工作生活必将有巨大的帮助和启示。
五、反恐教育增强了我对国家安全的认识。
在社区矫正反恐教育中,我进一步认清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意识到保障国家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而国家治理体系、法律制度和社会组织等各种机制对提高国家安全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个方面,我们应该主动学习,支持和参与国家反恐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为社会和睦、和谐、安全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参加社区矫正反恐教育,不仅加深了我们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认识,让我们认识到自身在反恐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了我们对法律和国家安全的认识,同时也提升了我们的团队协作和反恐能力,对我个人和社区治理的安全等问题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为当前的反恐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使我们更加坚定了行动起来落实反恐工作的信念和决心。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多一份关怀,多一度温暖。
从教育系统进入司法行政系统两年了,但我感觉到恍若昨天。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我觉得仿佛依然坚持在教育战线,一样的教育,不一样的方式,不一样的受教人群,但是始终坚守一颗爱心、保持一份耐心、坚定一种认真,一样会赢得矫正对象如同学生对老师般的尊敬!
古县镇位于永丰县中部,拥有215平方公里国土面积,2.5万人口,民风淳朴,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是阳丰县县治所在地。古县司法所到目前为此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7人,9人解教,8人还在服刑中。我所接受的基本上是盗伐林木、失火、盗窃等类型的服刑人员,其中女性1人,60岁以上2人。在平时的点滴工作中我感觉到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永葆“三心”,便一定能够感化教育好他们。
一是要有爱心。一颗爱己爱人的心,永远能够获得别人的理解。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来说,一个充满爱心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给他的服刑生活带来更多的.尊重和理解。从服刑人员入矫谈话、组织入矫宣告到要求服刑人员思想汇报等等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都秉承一颗爱心,就算是心肠再硬的矫正对象都会软化。陈某,男,62岁,古县镇营下村人,6月因一念之差盗窃邻居5000元被判盗窃罪管制两年。我9月加入司法行政队伍初次接触他时,神情低落、态度强硬,几次找他都爱理不理。我留心了他的家庭情况,陈有两个儿子,一个在广东某高校教书,一个在家里做生意,家庭条件较好,出了这件事之后他觉得无脸见家人总觉得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他很是懊悔甚至有轻生的念头。我了解他的情况之后,与他的家人取得联系,经常主动走访他家,有意在村干部面前表扬他种田积极、为人诚恳等等,慢慢地他的心态放平稳了,敢于面对家人及村里人,大家也重新接受了他。是啊,一个年过花甲的老人,一念之差犯下的错误只要他会悔改,大家多包容一点,他一定会给点阳光就灿烂的!
二是要有细心。越是细微的细节,往往越是决定事件的关键。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细致的观察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社区矫正对象属于特殊人群有他特有的诱发犯罪的环境,社区矫正工作者唯有搞清他所犯罪的最原始环境,才能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廖某,女,1976年出生,高中毕业,原是浙江省某水产公司会计,典型的白领,古县镇营下村人。丈夫在浙江务工收入尚可,儿子在上小学、公婆家生活富裕。203月因职务侵占3万元被浙江省某法院判管制两年。初次接触她时,感觉到她长相清秀、谈吐文雅、举止大方怎么也无法同犯罪份子联系在一块。凭着同为女性的身份,我试着想打开她的心结,于是带着疑团我打电话到她原来工作的公司详细了解她的情况,又驱车20里步行5里到她古县镇营下的家里。原来她本是古县镇朱溪人嫁到营下村,在浙江务工因肯吃苦善学习多年来从开始的保管员晋升到现在的会计,父母年岁已过花甲,唯有一个患肾衰竭的弟弟,家中为弟弟治病已经是家徒四壁又急需20万元换肾,她是实在是没有办法才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之便侵占3万元公司款项为弟弟治病。我知道后马上到她娘家村里,做她娘家人的工作要她不要有思想负担,一定要遵守纪律,我们会力所能及地帮助她家的。后来她主动辞掉浙江的工作在家接受矫正教育。虽然我们后来由于能力有限并没有帮到她多少,但她还总是记着我。3月她解矫了,6月她同丈夫一起出去务工时还特别地向我请假,我笑着说:你已经解教了,不再是服刑人员了。是的,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女性矫正对象,她们往往在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者性方面并不突出,更多的是出于一时的无奈之举,细心真心对待她们,往往最后还能成为朋友呢。
三是要有耐心。对待任何事情一定要耐得下性子,这样才能出效果,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样。社区矫正对象为何当初会走向犯罪?很多源于他们法律知识的缺失、法律意识的单薄、纪律观念的松散。古县镇是林业大镇,丰富的林业资源给一些犯罪份子可乘之机,所以我所17个社区矫正对象中有12个是盗伐林木罪,而且他们还是一个一个的小团体作案。谢某、涂某、邱某、张某,男,均为古县镇古县村坳上人,四人因年12月盗伐林木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开始来报到时四人中三人超过7天的规定期限,唯有谢某按时到我所接受入矫教育。我一边做好谢的工作,一边要求他通知另外三人到所里来报到。可是左等右等还是等不来,于是我找到村干部到他们家中一一告知他们这样做法是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在一次次耐心的教育下他们最后主动到所里报道,并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20县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每次需矫正对象参加的活动均由这四人代表,并且他们也从中学习到了很多的法律知识明白了违法要负责从而更加守法。锲而不舍金石可镂,锲而舍之朽木不折。矫正对象也是人,只要认真耐心对待他们,要求他们做的他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一定会配合做好的。
“传道、授业、解惑”是师者的职业要求,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其实一定程度上担当了“解惑”的职责。我想,人性最初都是善良的,多给矫正对象一份关怀、一度温暖会更加和谐、更加美满。以上便是我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点点小体会。
年8月27日于古县。
社区矫正教育老师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教育作为一项关键的社会工作,起着帮助矫正人员重返社会的重要作用。作为社区矫正教育的主要实施者,教育老师担负着教育、引导和改造矫正人员的责任。多年来,我一直从事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不断学习和成长。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作为一名社区矫正教育老师的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社区矫正教育老师,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与矫正人员的良好关系。在社区矫正教育中,很多矫正人员经历了各种社会问题和心理困扰。因此,与他们建立信任和友好的关系至关重要。我经常与他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倾听他们的问题和需求。通过与他们的互动,我能够更好地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和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辅导和指导。这种关系的建立不仅是改变矫正人员的前提条件,而且还有助于他们对自己和社会的认知和反思。
其次,作为社区矫正教育老师,必须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社区矫正教育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我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同时,我也不断关注学术研究和社会动态,以增加对社会矫正和教育的理解和认识。通过持续的学习和自我提升,我能够更好地应对矫正人员的问题和挑战,为他们提供更为有效的教育和指导。
第三,作为社区矫正教育老师,我们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教育方法和手段。矫正人员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背景、心理和教育需求。因此,面对不同的矫正人员,我们需要根据他们的特点和要求,采取相应的教育方法和手段。有时,我会运用讲座、讨论和小组活动等形式进行集体教育;有时,我会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和心理疏导。在教育中,我注重通过实际操作、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等方式,培养矫正人员的实践能力和情感认知。通过灵活运用不同的教育方法和手段,我能够更好地满足矫正人员的教育需求,提高他们的参与度和学习效果。
第四,作为社区矫正教育老师,我们要始终秉持高尚的教育理念和职业道德。社区矫正教育是一项涉及复杂社会问题和敏感信息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保护矫正人员的隐私和尊重他们的人格。同时,我们要具备耐心和同情心,以理解和关心矫正人员的内心世界和所面临的困境。此外,我们还要秉持公正、公平和客观的原则,对待矫正人员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尊重,为他们提供真诚的教育和帮助。
最后,作为社区矫正教育老师,我们要永远不忘初心,坚守使命。社区矫正教育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十分有意义的事业。我们要始终抱有乐观和积极的态度,对待矫正人员的改造和教育。每一个矫正人员都有潜力和机会去改过自新,重建自己的生活。我们要给予他们希望和支持,帮助他们重返社会,成为有用之才。只有始终坚守初心和使命,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为社区矫正事业作出贡献。
总而言之,作为社区矫正教育老师,我们要与矫正人员建立良好的关系,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灵活运用不同的教育方法和手段,秉持高尚的教育理念和职业道德,坚守初心和使命。只有合理运用这些原则,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成长,我们才能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为社会和矫正人员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不同其他职责的特殊工作,其特殊性不仅在于其具有集、管、帮教于一体的综合性,需要与公、检、法、监狱及其他部门的共同参与性,更在于其管理的对象为一群社区服刑人员,对其管理不好、教育不好、帮扶不好,相比监狱,对社会具有直接的危害性,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稳定。社区矫正工作者责任重大,不依法履职甚至可能被追责,甚至被判刑。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各省市已发生多起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令人扼腕痛惜。但同时不可否认此类案件无形中给我们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警醒了我们很多人实务工作者,让我们在看到职权的同时,也意识到了潜在风险,推动我们责任心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当然,此类案件仅为个别案件,我们也不能因此放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性,对社区矫正工作处处胆怯,止步不前。从目前各种判例看,只要我们立足现有条件,依法履职,即使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多为客观可为而不为,从而造成重新犯罪,即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依照规定履行接收、管理、教育,组织进行心理辅导、开展社区服务等法定职责,或发生漏管、脱管,不积极查找,或者伪造有关档案等,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形为主。
编者重点收集相对近期的下半年以来的法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相关案例,以供大家引以为戒、引以为镜,同时刊载了对相关证据的认定部分,希望能给大家工作以启示。
案例一:原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所长王xx玩忽职守案。
王xx从至203月负责庙上乡司法所工作。8月20日,陈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8月31日陈xx按规定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陈xx于年9月在盐湖区车盘镇承包了80亩枣树地,长期违规越界往返作业。10月至农历年底,陈xx在承包地里养殖小尾寒羊,长期居住盐湖区车盘镇。王xx作为陈xx的社区矫正责任人,在发现陈xx有越界行为之后,虽按规定要求陈xx将社区矫正档案转到盐湖区,但因本人不愿意而未再坚持,致使其长期越界。年1月14日陈xx在盐湖辖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8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临猗县司法局已于2015年8月24日撤销王xx司法所所长职务,停止其司法所工作。
陈xx自接受社区矫正开始后,每月按规定时间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和作思想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定期对陈xx进行走访了解情况。被告人王xx在工作期间曾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奖励。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于年3月23日对王xx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
2、临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陈xx),证实陈xx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责任人王xx、李冬x、杨彩x,矫正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3、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陈xx),证实陈xx在庙上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
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陈xx因故意杀人于2015年1月14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5、临猗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证实因陈xx在缓刑期间内犯故意杀人罪,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6、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
7、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陈xx在缓刑考验期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枣园承包协议书,证实陈xx的哥哥陈旭x承包了王安瑞车盘村80亩枣园。
9、临猗县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陈xx涉嫌重新犯罪的情况说明,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对陈xx的监管情况。
10、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对王xx等人的处理决定,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对庙上司法所所长王xx撤销职务,停止工作。
临猗县司法局证明,证实因陈xx重新犯罪,停止王xx的工作,后被聘用为庙上乡人民调解服务人员。
11、被告人王xx的户籍证明,证实王xx,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南贯村四组,身份证号码14082119540519.
12、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庙上司法所王xx情况说明,证实王xx从事司法工作以来,对工作积极负责。20被省司法厅评为“山西省功勋人民调解员”.
13、王xx的荣誉证书、锦旗,证实王xx在工作期间一直是认真负责,曾被评为功勋人民调解员及先进个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我到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我家里有十几亩枣树地,我在村里收枣卖枣。后来到10月13日我到盐湖区车盘村承包了85亩枣树地。年10月份我买了80多头羊,养羊的时候一直就在承包地里住着。2012年我被法院判缓刑,当时社区矫正帮教小组成员是我妻子杨彩x、村长李东升、司法所所长王xx.我是每月13号、28号到庙上乡司法所汇报。第二年司法所给社区矫正人员每人配了定位手机,司法所的王xx到我承包的地里去过,我的定位手机经常提示越界。司法所发现我离开居住地后,王xx提出过两三次,我说我的实际情况就是这样,王所长说他给上面反映,后来就没有消息了。
2、证人张俊x的证言,主要内容:王xx是司法所所长,平时管理司法所全面工作。陈xx帮教小组成员有王xx、李冬x,还有陈xx家属。我刚到司法所时,陈xx就已经社区矫正了,每月13号和28号定期报到汇报思想,参加学习和劳动。对矫正期为一年以上的矫正人员都配个定位手机,陈xx只要越界,我们都能收到越界信息提示。我刚来时听王所长说陈xx承包地,我发现陈xx手机定位越界,我和所长汇报,所长说陈xx家生活条件不好,要放宽政策。我也向局里矫正股股长陈x汇报过,陈x让我们核实下陈xx是否在盐湖区包地,只要确实在包地,总不能阻碍人家生活,进一步监管措施让陈xx按时报到,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我们也走访过,陈xx确实承包了地,地里还建有房子。对陈xx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我只向陈x汇报过,没有向局里书面汇报过。
3、证人陈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矫正股股长。陈xx是庙上南姚人,由庙上司法所监管。陈xx的帮教成员有司法所一人,村干部一人,家属一人,帮教人员需要给司法所汇报矫正人员的平时情况。从档案中没有发现陈xx什么违法行为,针对手机定位也没有发现有人机分离行为,只发现了几次越界,我还给司法所所长找过电话,通知他陈xx越界了,司法所人员说他请假了,在地里干活。我们和监所科去庙上下乡检查时,基本上每次都能见到陈xx本人。像这种越界,应该由司法所先发现,再向局里矫正股汇报。针对陈xx的越界是我在查看手机定位系统中发现,询问司法所关于陈xx越界情况,张俊x给我说陈xx在外包地,并且将此情况也给分管局长汇报过,然后我就让他们去落实包地的真假,看有没有合同,去地里头要实地查看,要有影像资料存档,之后这些工作就由司法所去落实了。
4、证人程希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副局长,分管矫正股工作。在一次检查过程中,听司法所王xx说陈xx在盐湖区承包土地,当时我对王xx说陈xx在盐湖承包土地这个情况不符合规定,该迁居的迁居,不迁居就回来,后来王xx说,陈xx本人未提出申请,不愿办理迁居,理由就是陈xx说父母子女都在庙上乡生活,后来我安排矫正股陈x和司法所王xx按规定办理。陈xx本应迁居,或者回到原居住地,但是司法所王xx一直说陈xx一直在盐湖区承包土地,早上去盐湖晚上回临猗,种地挣钱,对家庭有好处,也有利于对陈xx进行帮教,陈xx平时的报到、学习、劳动、思想汇报等各项表现都还比较好,王xx就再未坚持让陈xx迁居或者回原居住地,我们司法局也未再坚持。
5、证人李冬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帮教小组成员。陈xx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从2012年到2015年。回来后陈xx在董村农场包地养羊,还种了很多枣树,一直在农场住着,他的父母也去了。在矫正期间也没有发现有什么违法行为,我平时不多见陈xx,但是每次见到时就让他到当地司法所进行报到,好好表现。陈xx的日常情况是由司法所所长王xx进行监管,王xx有时来村里向我了解陈xx的表现情况,有时直接去陈xx家里。
6、证人杨彩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妻子,也是他帮教小组的成员。2012年底陈xx在车盘村承包80多亩枣树,大约到到期,包地也有合同,一共是五年。2013年我们在地里还养了羊,地里农活忙的时候我父亲也到地里帮忙,我们平时吃住都在地里,偶尔回家干农活,20后半年我们把羊卖了。之后2015年元月份陈xx在盐湖区出事了,被公安局扣押。司法所工作人员隔一段时间就给陈xx打电话,偶尔到村里了解陈xx的情况。
7、证人谢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派出所副所长。年9月庙上乡南姚村李海平个人举报陈xx涉嫌赌博行为,我所受理后对陈xx进行传唤,多次传唤没有见人,我们就到南姚村找治保主任李勤学,李勤学说陈xx在外面包地,具体地点他也不知道。当时我们也不知道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后来运城刑警专案组来到我所说陈xx有故意杀人嫌疑。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以后,由解除社区矫正人员拿解除矫正书到派出所报到。
8、证人陈旭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哥哥。陈xx给我说他在运城车盘乡南铁路北处看了80亩枣树地,承包地是由我代替陈xx与王安瑞签的合同,共承包有80亩枣树,合同从2012年至20。当时考虑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由他出面有些不方便,我就与王安瑞签了承包合同。()2013年的时候陈xx买了一批小尾寒羊,平时他们就住在地里盖的房子里。2015年元月8日陈xx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司法所所长,也是陈xx帮教小组的组长。按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前三个月每礼拜一报到一次,三个月到期后变为每月13号和28号。2012年具体几月他给我说他在解州包了50亩地,我给他说如果他在解州包地就让他到当地的司法所报到,把他的档案转过去,陈xx说他不愿意去,他每天白天干活晚上就回来,家里还有老人小孩不方便,我还不放心,我和张俊x就到解州去了几次,看见他在地里,我给他说不行就转到盐湖,他保证不耽搁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我考虑后认为人家也要生活,所以我就给他说要保证不能耽搁每月的学习和思想汇报。我听说张俊x还给局里分管矫正股的陈x请示,让定位手机的范围扩大到解州。陈xx开始承包地时,我就给程希x副局长汇报过,他给我说让陈xx迁到盐湖去矫正,后来陈xx一直不肯去,说不方便,保证能天天回来,后来我就同意放宽条件,让他每月及时报到。按规定应该给陈xx的社区矫正转到盐湖,但是他不愿意去,所以我就同意放宽政策。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是我放宽政策,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陈xx和王小平赌博一事,陈xx没有向我汇报过,派出所也没有给我说过。
2、王xx情况说明、关于陈xx的情况说明及检查,主要内容:社区矫正人员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与我的监管有一定关系。陈xx离开居住地到外承包土地,我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视听资料。
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重新实施犯罪,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原湖北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所长孙某某玩忽职守案。
10月29日至案发,孙某某担任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所长,主持岳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基层司法所主要负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天司矫文字第(2014)002号《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负责天门市岳口地区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对该地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到、定期递交思想汇报和请假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和参加社区服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2013年12月9日,张某2、王某因犯诈骗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9日和11日,张某2、王某先后到天门市司法局和岳口司法所报到。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帮教协议,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计划书。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递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同年12月30日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进行首次谈话。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汉川、洪湖、监利等地以神医治病消灾的方式诈骗老年妇女的钱财,共同作案8起,涉案金额6万余元,诈骗的现金、金银首饰均是被害人平时省吃俭用攒下来的。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4年6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孙某某在得知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后,为掩饰自己工作失职的行为,伪造了张某2、王某2014年2至4月的劳动证明、1至4月的思想汇报、日常记录及考察鉴定表、矫正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受其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且多次诈骗老年妇女的钱财,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孙某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孙某某虽有部分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但不属于法律规定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2、孙某某不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失;3、孙某某的履职行为与张某2、王某重新犯罪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孙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5、其他机关存在失职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一、孙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
2013年12月9日,张某2、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9日和11日,张某2、王某先后到天门市司法局和岳口司法所报到。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帮教协议,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计划书。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递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同年12月30日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进行首次谈话。此后,二人再未按规定递交思想汇报及进行社区劳动。2014年3月,孙某某通知张某2、王某参加学习,二人均未参加;且二人多次离开居住地天门市均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向岳口司法所汇报。在得知二人因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孙某某要求谢凯伪造了张某2、王某2014年2至4月的劳动证明、1至4月的思想汇报、日常记录及考察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上述事实表明,孙某某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督促张某2、王某进行社区劳动并及时汇报思想情况,也没有对二人的日常活动进行认真监管,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孙某某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失。
玩忽职守罪系过失犯罪。刑法意义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依法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是其主要职责之一。孙某某作为基层司法所所长,应当预见其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可能造成的后果。无论孙某某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是因为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均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三、孙某某的履职行为与张某2、王某重新犯罪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有因必有果,一般体现在故意犯罪中。也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即行为本身不产生危害结果,因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导致危害结果,有因可能有果,一般体现在过失犯罪中。孙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本身不必然产生危害结果,只有当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对象实施某种行为时,危害结果才可能产生。孙某某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形,同时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被监管对象张某2、王某二人在被监管期间脱管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认定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孙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孙某某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被监管对象张某2、王某二人在被监管期间多次窜至汉川、洪湖、监利等地,以神医治病消灾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共同作案8起,且受害对象均为老年妇女,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虽然孙某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其在前期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且发现张某2、王某犯罪后及时通知司法局作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原山西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所长张某玩忽职守案。
2014年12月2日,田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许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2014年12月26日田某某和许某某均到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的所长期间,未严格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关于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及《山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审前调查评估过程中审查不严,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和许某某监管教育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田某某和许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职责,致使在社区矫正期间田某某又犯故意杀人罪、许某某又犯窝藏罪的严重后果。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对象的前三月,属于严管期,社区矫正对象应每周报到一次进行思想教育;三个月之后属于宽管期,社区矫正对象应每月进行思想汇报,对其进行谈话教育。还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心理辅导和针对性教育,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等。田某某和许某某在严管期内,我没有严格地对他俩进行思想教育,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我感觉他们两个一切正常,在社区矫正期间并没有对他们进行个别谈话、心理辅导和针对性教育,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等。
2.证人田某某、许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中阳县宁乡镇司法所所长张某和中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女的,记不得名字)及其他工作人员共四人来到我家里,对我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张某所长对我爸说把你家邻居和亲戚们叫过来了解个情况,人叫齐后,张所长他们就在我家里分别对我父亲、我母亲、我哥哥田小刚、我家邻居付月林和我家房东张斌兵及我自己进行谈话了解情况。我向司法所张所长和社区矫正股股长如实陈述了初中时两次打架斗殴事件,但张所长对记录人员说“写上没有就对了”.
有两三次我早上8点钟去司法所报到,张所长不在,我就给他打电话,他说不在了,让我过些时日再来,所以我就过几天再去,过去后我就把连续两个月的考核表给了他,总装给他交过三次表,交了四份表格。表格是我报到时司法所给了我的,让我复印上十二份,每次都是月底自己主动到居委会找到工作困员,把表给人家放下,说是司法所的叫我来填表。第一次人家问我罪名,和个人基本情况,还给房东打了电话然后就盖章签字,在考核小组意见上写上表现良好,盖上村委会的章。第二次开始就什么也不问,去了就签字盖章,每次都是二楼年龄较大的同一个男的给我办。还有两份5、6月应该交的表格填好了,但是思想汇报还没有写好,所以就没有交,表还在家里。
李一鹏的证言:当时对田某某进行调查时有高艳文、吴月珍和张某还有我,是他们当中的一个人指导我填的,具体是谁指导的我记不清了。
3.田某某和许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社区矫正职责,致使其监管教育的两名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许某某再次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考虑张某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因履行不到位,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后果,其犯罪行为是因工作疏忽大意、态度不认真造成的,可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法院判决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社区矫正工作心得体会
从教育系统进入司法行政系统两年了,但我感觉到恍若昨天。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我觉得仿佛依然坚持在教育战线,一样的教育,不一样的方式,不一样的受教人群,但是始终坚守一颗爱心、保持一份耐心、坚定一种认真,一样会赢得矫正对象如同学生对老师般的尊敬!
古县镇位于永丰县中部,拥有215平方公里国土面积,2.5万人口,民风淳朴,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是阳丰县县治所在地。古县司法所到目前为此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7人,9人解教,8人还在服刑中。我所接受的基本上是盗伐林木、失火、盗窃等类型的服刑人员,其中女性1人,60岁以上2人。在平时的点滴工作中我感觉到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永葆“三心”,便一定能够感化教育好他们。
一颗爱己爱人的心,永远能够获得别人的理解。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来说,一个充满爱心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给他的服刑生活带来更多的尊重和理解。从服刑人员入矫谈话、组织入矫宣告到要求思想汇报等等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都秉承一颗爱心,就算是心肠再硬的矫正对象都会软化。陈某,男,62岁,古县镇营下村人,2010年6月因一念之差盗窃邻居5000元被判盗窃罪管制两年。我2011年9月加入司法行政队伍初次接触他时,神情低落、态度强硬,几次找他都爱理不理。我留心了他的家庭情况,陈有两个儿子,一个在广东某高校教书,一个在家里做生意,家庭条件较好,出了这件事之后他觉得无脸见家人总觉得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他很是懊悔甚至有轻生的念头。我了解他的情况之后,与他的家人取得联系,经常主动走访他家,有意在村干部面前表扬他种田积极、为人诚恳等等,慢慢地他的心态放平稳了,敢于面对家人及村里人,大家也重新接受了他。是啊,一个年过花甲的老人,一念之差犯下的错误只要他会悔改,大家多包容一点,他一定会给点阳光就灿烂的!
越是细微的细节,往往越是决定事件的关键。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细致的观察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社区矫正对象属于特殊人群有他特有的诱发犯罪的环境,社区矫正工作者唯有搞清他所犯罪的最原始环境,才能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廖某,女,1976年出生,高中毕业,原是浙江省某水产公司会计,典型的白领,古县镇营下村人。丈夫在浙江务工收入尚可,儿子在上小学、公婆家生活富裕。2011年3月因职务侵占3万元被浙江省某法院判管制两年。初次接触她时,感觉到她长相清秀、谈吐文雅、举止大方怎么也无法同犯罪份子联系在一块。凭着同为女性的身份,我试着想打开她的心结,于是带着疑团我打电话到她原来工作的公司详细了解她的情况,又驱车20里步行5里到她古县镇营下的家里。原来她本是古县镇朱溪人嫁到营下村,在浙江务工因肯吃苦善学习多年来从开始的保管员晋升到现在的会计,父母年岁已过花甲,唯有一个患肾衰竭的弟弟,家中为弟弟治病已经是家徒四壁又急需20万元换肾,她是实在是没有办法才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之便侵占3万元公司款项为弟弟治病。我知道后马上到她娘家村里,做她娘家人的工作要她不要有思想负担,一定要遵守纪律,我们会力所能及地帮助她家的。后来她主动辞掉浙江的工作在家接受矫正教育。虽然我们后来由于能力有限并没有帮到她多少,但她还总是记着我。2013年3月她解矫了,6月她同丈夫一起出去务工时还特别地向我请假,我笑着说:你已经解教了,不再是服刑人员了。是的,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女性矫正对象,她们往往在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者性方面并不突出,更多的是出于一时的无奈之举,细心真心对待她们,往往最后还能成为朋友呢。
对待任何事情一定要耐得下性子,这样才能出效果,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样。社区矫正对象为何当初会走向犯罪?很多源于他们法律知识的缺失、法律意识的单薄、纪律观念的松散。古县镇是林业大镇,丰富的林业资源给一些犯罪份子可乘之机,所以我所17个社区矫正对象中有12个是盗伐林木罪,而且他们还是一个一个的小团体作案。谢某、涂某、邱某、张某,男,均为古县镇古县村坳上人,四人因2011年12月盗伐林木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开始来报到时四人中三人超过7天的规定期限,唯有谢某按时到我所接受入矫教育。我一边做好谢的工作,一边要求他通知另外三人到所里来报到。可是左等右等还是等不来,于是我找到村干部到他们家中一一告知他们这样做法是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在一次次耐心的教育下他们最后主动到所里报道,并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2012年、2013年县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每次需矫正对象参加的活动均由这四人代表,并且他们也从中学习到了很多的法律知识明白了违法要负责从而更加守法。锲而不舍金石可镂,锲而舍之朽木不折。矫正对象也是人,只要认真耐心对待他们,要求他们做的他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一定会配合做好的。
“传道、授业、解惑”是师者的职业要求,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其实一定程度上担当了“解惑”的职责。我想,人性最初都是善良的,多给矫正对象一份关怀、一度温暖会更加和谐、更加美满。以上便是我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点点小体会。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社区监督和服务,使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良好公民。在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也有了很多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社区矫正的一些个人看法和心得体会。
首先,社区矫正能够实现刑罚的双赢。社区矫正采用的是非监狱刑罚,犯罪分子在社区中接受矫治,不仅避免了监狱环境对犯罪心理的支持和强化,还能够改变犯罪分子的思想和行为。与此同时,社区矫正也减轻了监狱的负担,使其资源能够更好地用于监管和改造危险性更高的罪犯。可以说,社区矫正实现了刑罚执行效果与监狱经济效益的双赢,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其次,社区矫正能够实现更加人性化的惩罚方式。社区矫正强调的是对犯罪分子的积极引导和帮助,通过严格的监督与服务,扭转他们的犯罪思想,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这与传统监狱的惩罚和惩戒方式有着明显的不同。社区矫正注重的是心理干预和社会支持,给予犯罪分子更多的机会和空间来改正错误。通过与犯罪分子的沟通和交流,他们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道路。
再次,社区矫正对于犯罪分子的社会融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社区矫正中的相关工作人员会组织一系列的社会活动和职业培训,帮助犯罪分子掌握一项或多项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通过社区矫正,我发现很多犯罪分子在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的过程中,树立了积极向上的形象,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有些犯罪分子在从刑罚中重新融入到社会后,还能够创业创新,成为了社会的中坚力量。社区矫正在促进犯罪分子的社会融入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社区矫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由于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犯罪分子众多,监督和管理工作量较大,有时会出现疏漏和监管不力的问题。其次,社区矫正涉及的犯罪分子来自不同的背景和环境,个体差异较大,因此如何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个性化的矫正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和科学的管理模式,以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和质量。
总的来说,社区矫正是一个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和价值。通过社区矫正,犯罪分子能够接受心理矫治和社会支持,改变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实现重返社会的目标。同时,社区矫正也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方式,能够减轻监狱负担,提高刑罚执行效果。然而,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积极面对问题和挑战,加大投入,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制度和机制,以实现更好的刑罚执行效果。
社区矫正队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为了更好地了解社区矫正队的工作和效果,我参与了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队活动。通过这段时间的亲身参与和实践,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挑战,并对其效果进行了思考。
首先,我意识到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们的态度和价值观。社区矫正队通过制定个性化的矫治计划,将犯罪分子分组安排在各个社区中进行工作。参与者需要参加一系列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社交活动,以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在这个过程中,社区矫正队员通过与参与者的交流和互动,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犯罪行为的后果,并激发他们的内在动力,主动地改变自己。
其次,我了解到社区矫正并非一帆风顺,其中存在着许多挑战和困难。首先,犯罪分子的改变是一项长期而艰难的过程。他们经历了长时间的犯罪行为养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改变。许多参与者对改变持怀疑态度,不愿投入时间和精力去改变自己。这就需要社区矫正队员具备耐心和恒心,不断鼓励和支持参与者,帮助他们找到改变的动力。
其次,参与者的社区环境和家庭背景也会对他们的改变产生影响。有些参与者来自破碎家庭或社区,缺乏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他们重新恶化和犯罪行为的重演。社区矫正队员需要与参与者建立信任和亲密的关系,了解他们的背景和困难,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需要为参与者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并与相关机构合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帮助。
最后,我对社区矫正的效果进行了思考和评估。通过观察和交流,我发现社区矫正对犯罪分子的改变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些参与者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参与到社会活动中,通过努力学习和工作,逐渐恢复了正常的生活。他们的犯罪倾向减少,社会适应能力提高。这些成果的取得离不开社区矫正队的辛勤工作和坚持。
总之,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们的态度和价值观,并重新融入社会。尽管存在许多困难和挑战,但社区矫正队员通过他们的努力和坚持,为参与者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重建自己的生活。我相信,通过社区矫正,更多的犯罪分子将能够摆脱罪恶,重新投入到社会中,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这将为社会和个人带来积极的变化。
社区矫正
近年来,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社区矫正是一种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教育的方式,在社区中进行监管和辅导,旨在将犯罪分子融入社会,重建他们的人生。通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它的积极意义和应该如何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首先,社区矫正可以为犯罪分子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在犯罪分子服刑期满后,他们往往面临着重新融入社会的困难。社会对于他们的排斥和歧视使得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增大。而社区矫正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平台,可以帮助他们学习技能、改变行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例如,我们可以组织职业培训课程,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加就业机会。通过重新选择人生道路,他们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命运,并摆脱犯罪的阴影。
其次,社区矫正能够减轻监狱系统的压力。众所周知,刑罚执行机构的人员和设施往往有限,面对犯罪分子的数量剧增,监狱系统不堪重负。而社区矫正可以将部分犯罪分子转移到社区中执行,有效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同时,社区矫正还可以提供个性化的辅导和服务,使每一位矫正对象都能得到关注和帮助。这种个性化的矫正方式不仅能够更好地满足矫正对象的需求,还能够更好地防止再犯罪的发生。
此外,社区矫正注重的是犯罪分子的自我改造和自我教育。与传统的拘禁型刑罚不同,社区矫正更加注重矫正对象的内心改变。在执行社区矫正期间,我们会通过心理辅导、社交技巧培训、道德伦理教育等方式,帮助他们寻找内心的平静和力量。只有从心理上得到根本的改变,犯罪分子才能真正摆脱犯罪倾向,重新走上正轨。因此,社区矫正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强调的是人的价值和尊严。
最后,社区矫正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将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而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社区的支持和认可。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只有这样,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更好的成效。同时,社区矫正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机制,确保矫正工作的公正和科学。只有依法执行,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价值不容忽视。它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减轻了监狱系统的压力,关注了犯罪分子的内心改变,还建立了良好的社区环境。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关注犯罪分子的生活和需求,努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和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创造一个更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矫正社区心得体会
首先,矫正社区对于矫正对象来说是一个重要而又必要的环节。在矫正社区中,我们接受着各种心理、情感、道德和法律等教育,这些都是我们在未来生活中所需要具备的素质。通过不断的自我反思和思考,使我们的心态逐渐稳定,自我且全面发展。
其次,矫正社区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在这里,我们可以近距离的接触他人,同时也可以共同学习,共同进步。这样的环境促使我们逐渐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以及自我成长的必要性,让我们明白了什么是义务、责任和担当。
再次,矫正社区是一个相对安全的区域。在这里,管教人员经过严格的培训和监督,时刻保障我们的安全。在矫正社区中,我们得到了充分的照顾和关爱,当我们遇到困难时,身边总会有人给予我们帮助。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照顾,让我们知道了“感恩之心”和“回报社会”的重要性。
另外,在矫正社区中,我们还有机会去参加各种性质的活动。如:学习各种手工艺、运动等。通过这些活动,我们除了可以锻炼身体外,还可以提升自己的技能和创造力,这些在未来的职场生涯中将会有着重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这些活动的开展让我们感受到了人生的多彩和精彩,更加期待着好的未来。
最后,在矫正社区中,我们也学会了如何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在相处的过程中,我们学习了一些相处技巧,懂得了如何与他人相处和沟通。这些技巧对我们未来的人际关系以及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而言之,矫正社区中的生活虽然沉闷而有些单调,但对于矫正对象人生的成长和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这里,我们不仅得到了必要的安全,更重要的是得到了一种新的审视自己和生活的方式,以及一种新的对待未来的心态。这些都将极大地帮助我们在成功矫正之后,更好地投身社会生活,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矫正社区心得体会
矫正社区是一个特殊的社区,它不同于一般的社区,它的存在是为了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应该对矫正社区保持关注,参与到矫正社区的活动中去,这既是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也是对于自己的心灵的净化和修养,下文将通过我的亲身经历来谈谈我对矫正社区的体会和感悟。
作为志愿者,我第一次进入矫正社区,对于我来说是一种挑战和新鲜体验。进入社区大门,我看到一排排楼房,这些楼房的印象给人的感觉是沉稳、深沉。在矫正社区的楼房里,有着明显的禁闭、罚款、隔离室等特殊的设施。在这里,我们会看到一些罪犯正在接受教育和改造,许多学员都脱掉罪犯的枷锁,渴望重新出发,但是却遇到了各种困境和挫折。
第三段:对罪犯的关爱和教育。
在矫正社区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文明、人性和爱,学员们的脸上充满自信和喜悦。志愿者们和学员们是如此的亲近和融洽,我们会说话、开玩笑、分享经历、探讨问题,互相激发出对方的智慧和勇气。我们教给他们读书、谈话、交流,同时也向他们传递了一些基本的社交礼仪和技能,共同为他们的改造努力。
第四段:心态的调整。
在志愿服务矫正社区的过程中,我受益匪浅。从接触罪犯、听他们的故事、了解他们的变化,到最后与他们亲密接触,再到正在采用他们各自上学、工作等制度的过程中,我的心态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是我的心态,出于对罪犯的偏见和恐惧,我曾经把他们当成偏执症患者,但是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的内心慢慢变得平静,尊敬和理解也慢慢深入了自己的灵魂。
第五段:结论。
志愿服务矫正社区是一种回别本动,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社会、理解人性、拓宽社交视野。矫正社区的学员是需要我们关爱和教育的对象,他们也是社会一份子,我们的生活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了矫正社区的影响。在接触罪犯的时候,我们要注意安全,不能放纵或替罪行可恨的罪犯,但是我们不能偏执和排斥他们,我们更需要的是理解、关爱和宽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罪犯从自己的错误中重新找到道路,归于社会的平安和和谐。
社区矫正工作者心得
为有效推进矫正安帮标准化建设,提升专职干部、选派民警、矫正社工三支队伍的执法能力,11月7日-8日,县司法局举办2016年度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专题培训班。县局副局长朱宏培出席培训并讲话。局矫正科全体工作人员、各司法所专职干部、矫正社工等50余人参加培训。
培训中,市矫正管理局安帮工作指导处处长黄晓枫深刻剖析了“何为安置帮教工作”,强调安帮工作在“六必”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到“六化”,要让刑释对象身有所安、业有所置,要帮无助者前行、教迷茫者清醒,并对崇明县司法局承担市司法局创新性项目“安置帮教标准化”试点任务给予了高度评价;该处资深安帮专家冯文照老师对《安帮细则》等文件作详细解读,让与座学员深刻领悟“安置帮教”的内涵和重要意义;县检察院社区科科长盛红飞从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角度进行授课;选派民警支部书记顾俭刚就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进行讲解,并对近期市矫正管理局即将举办的“大练兵、大比武”活动进行赛前预热和案例分析;第二社区矫正中心负责人针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及“算账守法”相关文件进行详细解读,并现场播放社区矫正《执法公开教育》专题片,将本县社区矫正执法公开试点一年来的实践成果作简要汇报;第二社区矫正中心选派民警张峰、孙济荣分别就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及教育矫正工作作详细指导和个案剖析。
朱宏培同志作讲话。他指出,近两年来,我区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社区矫正连续两年无重犯、无刑拘候审,标准化实践方面也已走在全市前列,并根据市矫正管理局要求承担国家级社区矫正标准化项目“贯标”实践,同时承担市司法局创新性项目“安置帮教标准化”试点任务。希望大家认真总结成绩,补齐短板,始终保持良好的精气神和逢先必争的态度。针对下一步工作,他提出三点要求:一要深推标准化工作。要以标准化为龙头,做好“宣标”、“贯标”工作,开辟新的工作模式,持续学习,不断提升,找准切入点,力争实现“弯道超车”。二要主抓计分考核工作。计分考核既是市矫正管理局下发的工作任务,也是帮助我们做好社区矫正量化管理、科学矫正的实用工具。前期,新村、三星、新海、绿华四乡镇作为试点单位已经取得了许多经验,下一步更要用好、用足计分考核规范管理工具,助推标准化工作跨步提升。三要守牢安全稳定工作。安全稳定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底线。各司法所一定要在对象日常监管上下功夫,尤其是在重要时间节点,要做好重点对象动态排查、外出请销假等工作,切忌存在侥幸心理,坚决杜绝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虚管现象的发生。
局矫正科负责人还对近期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和提示,为下阶段做好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指明了方向。
社区教育社区矫正与社区自组织能力建设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社区教育是一个教育学概念,更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和社区实践活动,它因社区的兴起而兴起,随社区的发展而发展,其内容也日益丰富。社会的发展和终身学习理念的普及,使得社区教育走向大众,逐渐成为社区居民生活内容的组成部分。作为社区工作的模式之一,社区教育还涵盖了社区调解和社区矫正。从社区自组织的视域考察,包括社区矫正、社区调解在内的社区教育是社区自组织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这里我们主要就社区教育和社区矫正作一探讨,社区调解我们将另作专门讨论。
(一)社区教育的涵义。
现代意义上的社区教育兴起于20世纪,1915年,美国学者德威(dewav)提出了“社区教育”一词,并提出“学校是社会的基础”的思想,社区教育理念和实践被社会大众接受。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对社区教育的界定也有所不同。北欧国家普遍认为社区教育是“民众教育”,教育对象为成年人,旨在提高人文素质,通过教育,使得社区民众自觉参与社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过程,形成社区成人教育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美国和英国将社区教育视为非正规的社区教育服务,是“一种教育工作计划一一教育意图完全是为了整个社区的利益服务的,比如,设法使本地区成为一个更令人感兴趣的居住地”。日本视社区教育为“社会教育”,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学校教育的课程中加入有社区生活、社区问题的内容,从而培养学生的社区意识、增加乡土情感,二是学校作为社区教育文化中心,要向社区的所有居民开放,并对其组织开展教育活动。“日本的社区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内容之一,学校是社区教育的重要依托。
我国学术界对社区教育的解释多是从教育和社会视角界定的,侧重从教育视角研究的学者认为,“社区教育是一种教育体制,是一定地域内,政府统筹、社会参与、促进教育和社会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教育体制”;“社区教育是学校与社会相结合,教育与经济相结合的一种立体教育网络”,“社区教育是教育社会化、社会教育化的教育模式”。“侧重从社会视角考察社区教育的学者则指出,“社区教育是教育与社会结合双向服务、相互促进、同步发展的社会组织形式”:国“社区教育是以社区为依托,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教育对象,以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思想和科学文化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教育形式,是社区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
社区教育相对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而言,有其显著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社区性。社区教育的社区性是就社区教育的范围和对象而言的。一方面,社区教育的范围是特定社区,是由特定社区的社区组织、社区成员、社区工作者组织实施的,另一方面,社区教育的对象一般来说限于特定社区的成员或居民。
(2)全方位。从社区教育的内容和受众上考察,社区教育具有全方位性。社区教育的内容与社区成员的需求和社区发展关系密切,社区生活中需要解决什么问题,社区教育即可有针对性地开展。成员需求和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社区教育内容的多样性,具体包括涉及家庭生活的健康教育、生活品质教育、社会道德教育,也包括技能性教育,社区教育的受众没有固定的人群,社区成员的复杂性决定了社区教育要面向不同年龄、行业、职业和文化背景、家庭背景的人,社区教育应满足全体社区成员的教育需求。
(3)全过程。从社区教育的历时性和社区居民个体的需求出发,社区教育是全过程的教育。社区对教育需求作出反应,教育也对社区需求作出反应,社区教育作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补充,贯穿人生的各个阶段:社区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是青少年,但从婴幼儿期到老年期,不同发展阶段的居民受教育需求都能够在社区教育平台上得到满足。
(4)社会化。“人的社会化最外围的具体环境设置是社区。”社区教育负有传递伦理道德和行为规范、教授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生活经验和技能等方面的任务,是居民社会化和再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居民在社区中学,为社区而学,与社区共同进步。
国际社会重视社区教育对社区及社会发展的作用,普遍认为社区发展是教育和组织的行动过程。社区教育的目标是在知识、行为和感情三个方面使工作对象有较大进步,培养和塑造有知识、有能力、以社区发展为己任的优秀公民。社区教育在社区自组织能力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体现在如下方面。
2.社区教育是培育社区自组织要求的“社区人”角色的有效途径。
社区自组织能力建设在微观基础上要求社区居民成为自觉的“社区人”,而社区教育是培育“社区人”角色的有效途径。每个人都生活在社区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居民都是自觉的“社区人”,因为自觉的“社区人”需要有白觉的社区成员意识及角色表现。这就离不开社区教育。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单位人”正向“社区人”转变,有学者认为。“21世纪将是一个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社区不再只是人们的居住地,而日益成为满足人们多方面社会需要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舞台。“社区人”也将成为反映刻画人生内容的重要侧面。但“社区人”的意识、品格和角色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从后天的社区环境中习得的,其中就包括耳濡目染无所不在的社区教育。教育使人自觉,社区教育使“社区人”自觉,不仅有了社区意识和社区成员意识,而且强化着“社区人”所应具有的权利、义务观念和行为模式。社区教育的内容涵盖了社区意识的养成和行为规范的塑造,使社区居民形成具有通约意义的价值观和道德品质,能够在社区生活中与邻里、居民彼此友善交往和合作,积极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并分享社区发展的成果。社区居民在社区教育中不仅实现社会化和再社会化,而且培养了作为“社区人”的自觉角色,这为社区自组织能力建设奠定了微观基础。
社区教育的基本特征在于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对社区全体成员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教育。现代社区教育更注重居民综合素质的开发和能力的培养。同时,社区教育又联系着居民、家庭、社区,统筹了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的资源,“社区具有丰富的学习资源,拥有社区成员共同的学习场所和设施,提供多种多样的学习课程和活动,多元化的学习形态、途径、手段和方法,培养学习意识和学习习惯,密切人际关系和邻里关系”。“通过社区教育,社区居民不仅可以学到生存发展所需要的技能,而且有助于整体素质的提升。而居民整体素质的提升将是社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进步、文化的繁荣、环境的改善乃至社区文明程度的提高的根本或关键。从这一意义上说,社区教育在社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不仅起着“先导”作用,而且是社区自组织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
(四)我国社区教育主导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有的社区教育模式中,政府主导是主要模式,即由一定区域内的政府机构出面组织本区域内的社区教育,对社区教育进行统一协调、筹划和管理,并负责提供资金和场所。“政府主导型模式”有助于加强政府对社区教育的管理。在条块分割和“单位制”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政府主导型模式”也便于整合和配置资源。以行政手段推动社区教育,也容易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效。但是,政府主导型社区教育模式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政府主导抑制了社区自组织能力的发展,社会组织的主动性没有发挥出来,社区居民、驻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参与积极性较弱。二是政府整齐划一的设计,难以满足不同社区的个别化需求特别是社区居民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容易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甚至有可能使社区教育活动流于形式。这就不免带来政府主导型的社区教育模式实施成本高、收益较低的问题。反观欧美等国的社区教育实践,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首先,各国政府“既有不干预民众教育组织活动的传统,又有在立法和经费上对民众教育给予坚定支持的责任”。美国宪法规定教育是地方政府管辖的事项,发展社区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州政府,联邦政府和国会主要通过立法施加影响,但社区教育旨在实现自我组织、自我安排、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政府机关更多的是幕后者、支持者。其次,在社区教育机制建设方面,它们依托社区组织、机构和社会团体,向社区成员渗透,通过社区教育提高社区成员的素质和生活质量,也培养出了大量社会急需的有知识和技能的实用性人才,社区教育的施教者多是社区志愿者而不是专职的大学教授,真正做到了社区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最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社区教育的自组织能力,集中而具体地反映在它的交换价值上”。”在社区教育的管理和实施上,欧美各国秉承市场经济法则,注重强调“无门槛”制度,面向社会培养实用型人才,让更多的有志之士加入社区教育的行列。社区教育也在与社会系统的互动中,不仅取得了社会效益,而且有经济效益的回报,进入自组织发展的良性状态。
社区的发展使得社区教育的内容愈渐丰富,承担的功能日益增加。20世纪以来,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在美国率先发展起来,并成为社区教育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也凸显。本章着重从社区自组织能力建设的视角就作为特殊性社区教育的社区矫正进行研究。
(一)社区矫正的涵义。
(二)社区矫正是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表征着社区共同体的自我治愈能力。
狭义的社区教育以发展性教育为主,即以社区居民的未来为着眼点,注重知识、技能的传授和社区氛围的营造。广义的现代社区教育还蕴含预防性教育和治疗性教育的内容,不仅包括对正常生活的社区居民进行全方位的教育的活动和过程,还包括社区纠纷调解和对犯罪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与措施,本章将此称作特殊性社区教育(二者关系如图9-1所示)。社区矫正具有较强的社区参与性,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一方面,社区矫正要求矫正对象的社区参与。因为矫正在社区范围内进行,矫正对象需参与所在社区的活动。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目的的达成需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社区矫正需要社区组织、居民的广泛参与,将良好的社区文化,包括业已形成的社区行为规范、人生观等渗透到矫正对象身上。生态系统理论认为,矫正对象的犯罪、偏差行为的出现,不仅是个人因素,更有环境因素使然,因此,个人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环境的改善,以社区共同体为平台开展矫正工作,有助于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功能,回归社会。社会总会有犯罪、偏差行为的出现,问题在于,面对这些需要矫正的行为,是否有以社区为平台的矫正?实施效果又如何?可见,社区矫正实际上是社区教育的特殊形式,也是社区自组织的自觉实现方式,它所表征的正是社区共同体的自我治愈能力。
1.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社区矫正的发展及模式。
社区矫正开始于美国,但源起于亚洲和某些欧洲国家的行刑传统。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进步主义运动时期,社区矫正以治疗模式为主,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其理论预设是犯罪人是病人,因此对犯罪人不能施以监禁,应该把他们放在社区等处,像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对他们予以身心治疗。社区矫正发展至今,按照其适用特点,可以分成三种有代表性的模式。一是以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刑罚模式”。社区矫正的决定多以法院命令的形式出现,要服刑人员强制执行。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更生保护模式”。更生保护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减少监禁机构中的服刑者,让尽可能多的罪犯在社会和有关组织的监督下进行社区矫正,这样不仅能降低执行刑罚的成本,而且还能使罪犯不与社会产生隔阂,有利于罪犯融入社区、重返社会。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社区矫正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其基本理念是:“以人为本”,“以社区为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是社会福利署。社会福利署具体提供三种矫正项目:感化服务、住院训练和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令适用于年满14周岁、因触犯法例而可能被判入狱的罪犯。法庭在判处社会服务令之前,会参考感化主任的报告以确定能否为罪犯安排合适的工作。被判社会服务令者必须接受感化主任的监督和辅导,如其在服令期间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便会被带回法庭,重新判处其他刑罚。川香港地区社区矫正的理念,发动市民参与社区矫正的做法,颇具特色的社区服务令和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感化教育方式等值得我们学习。
2.自组织视域下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的发展及现状。
中国大陆地区传统意义上的矫正服务开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少年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发展出社会帮教制度,矫正不是在有特定设施的机构内进行,而是在学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进行,被矫正对象不脱离家庭和社会。新型社区矫正的发展则始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包括:按照法律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使之顺利回归社会。当前,大陆地区社区矫正的主要模式有“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从社区矫正的目标看,“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都是为了提高矫正对象的改造质量,帮助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功能,回归社会。比较而言,两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体承担者、工作理念和人员组成上都有所不同,“北京模式”的执行主体是司法局,工作主体是公安机关,虽然有利于保证工作的连贯性,但存在专业缺乏、人员不足、理念落后等问题,借助国家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改造,容易忽视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和个别化需求;“上海模式”的执行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主体是社会工作者,有利于运用专业的理念和工作手法进行社会工作介入,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关注矫正对象的个别需求和再社会化进程,但因为制度的不完善,“上海模式”缺乏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北京模式”是官办模式,“上海模式”是政府买服务模式,政府的投入费用均较高。
从自组织的视域来看,当前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绝大多数仍然局限于他组织的发展模式,比如社区矫正政策的执行主体仍然是政府司法机关,但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基层组织,还包括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ng0、志愿者以及矫正对象亲属等等。实践证明,他组织的社区矫正模式存在诸多不足,首先,社区中多数居民和社区民间组织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社区居民在接受社区矫正任务、关心矫正对象、推动社区矫正方面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互动不够。社区矫正过程仅有社区中少数成员参与,且以“被动参与”为主。其次,在矫正理念上,强调矫正对象的被动服从,而没有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探索矫正对象的主动回归途径。在司法效率价值观指导下,社区矫正内容以思想教育为主,而缺乏技能培训,矫正对象获得职业教育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甚至在社区的权益也尚未得到尊重和保护。再次,社区的基础配套设施还不能适应社区矫正的需要,如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公益性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所必需的场所、设备等还比较欠缺,社区也无法为矫正对象提供劳动场所和经济来源,实现矫正对象的经济融入和社区融入。最后,在社区矫正中,忽视了发挥社区文化的内化作用。社区文化是社区共同体的核心,也是社区成员认同和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本源,对社区成员具有约束力。社区矫正如果忽视帮助矫正对象实现文化融入和认同,其回归社会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中国社区教育的历史发展已经说明“他组织”的社区教育在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社区自我教育的根本属性决定了社区教育应该是一种自我组织的教育。同时,从当今信息化社会中学习的发展趋势来看,学习也应该是一种自我导向、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学习,终身学习强调人的主体性、自主性、能动性、责任性,自我导向学习将成为未来学习型社会中继续教育的重要学习模式。因此,在中国发展社区教育,必须以自组织能力建设为依托,培养居民自我教育、自我学习的社区教育机制。
(一)以社区自组织能力建设为依托,倡导确立“以人为本”的社区教育观念。
与传统的他组织、被组织下的社区教育模式相比,自组织的社区教育具有自主性、主动性、结构开放性、学习方式灵活等鲜明特征。在社区自组织的状态下,社区教育才能克服传统的他组织状态下的社区教育存在的弊病,如行政化对社区教育资源的分割、自上而下的教育模式造成的教育供需不平衡、依赖式社区教育导致的参与动力不足等等,真正地做到自我组织、自我教育与自我学习。具体来说,当前的社区教育要以自组织为导向,针对社区的不同人群,成立各种不同的学习型组织。鉴于社区内人员构成情况较为复杂,建议针对不同受众,调整教育活动层面。可组织社区内贫困户成立“自立型”学习组织,开展以政策宣传、法规教育、理论学习、医疗保健、观念转变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教育活动;组织离退休职工成立“自娱型”学习组织,开展以音乐、绘画、学英语、徒步走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教育活动,组织外来务工人员成立“归属型”学习组织,开展以法律知识、计划生育、健康知识、技能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教育活动,组织下岗失业职工成立“创业型”学习组织,开展以就业技能培训、政策法规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教育活动,组织中小学生成立“育人型”学习组织,开展以家长讲坛,学生考前心理辅导,与学校、幼儿园联谊等为主要内容和形式的社区教育活动。通过这种分层次的教育活动,使社区居民在创建学习型社区的活动中各取所需,切实获得利益,享受到学习的快乐。
此外,进一步发展社区教育,还要改变业已形成的对学校教育的单一性认同,加大社区宣代和社会宣传力度,培养和引导社会各界确立“以人为本”的社区教育观念。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以人为本的目标,同样,社区教育也注重对人进行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之外的教育培训、行为养成及情感培养,其最终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必须将社区教育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社区建设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社区建设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如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完善社区功能,但社区教育还尚未被提到应有的高度。其实,社区教育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社会化的育人活动,社区教育不仅是社区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社区发展的重要方面。社区教育应为促进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服务,社区建设和社会发展也要为社区教育提供良好的制度、组织、经济和环境的保障。
(二)发挥政府“他组织”的力量的支持。
强调社区教育以社区自组织能力建设为依托,并非排斥“他组织”的作用,社区教育虽然是社区居民开展自我教育的自觉形式,但其发展又离不开政府等他组织力量的规范和支持。
政府“他组织”的作用首先是体制和机制保障。在我国,政府不仅是社区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者,也是社区教育发展的直接推动者。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同样离不开政府的积极介入。社区教育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社区教育运作内容包括教育方案的制定,教师和学员的组成,教学工作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经费、场所、设施等的筹备,教育教学活动的成效评估等。如果靠个人和机构的力量,难以完成社区教育的任务,社区教育的制度建设势在必行。全国先进社区教育实验区的实践证明,“党政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是社区教育良性发展的机制保障。各级政府必须重视和支持社区教育,并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社区居民广泛参与,这样才能形成社区教育的良好氛围和现实环境。
发挥政府“他组织”的作用还需要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在社区教育中,经费和设施是物质基础和基本保障。社区教育是社会福利性、公益性事业,也是政府推动的社区建设的一个部分,政府需要也必须增加这方面的投入,从公共事业经费或社区建设经费中划拨社区专项教育经费,促进社区教育的发展。另外,还可以通过接受赠款和合理收费等途径,在民间解决社区教育经费来源问题。在社区教育创办之初,主要由政府拨款,随着社区教育的发展,社区教育、矫正被社区居民和社会认可,社区教育自筹经费的能力会不断增强,政府可适时、适度地减少对社区教育的直接拨款,改为项目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社区教育属于社区公共产品,现有的“板块制”体制”制约了社区教育发展和社区矫正的开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社区自组织能力,在大教育观念指导下,实现“在社区教育”与“由社区教育”结合,“在社区矫正”与“由社区矫正”相补充,发挥政府、教育机构、社区组织、驻社区单位、社区工作者、居民多种主体的积极作用,形成合力,实现“他组织”与“自组织”相结合。
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上述的社区教育两结合情况并不太理想,当前社区教育与社区矫正绝大多数是政府在单方面推动,普遍存在“剃头刀子一头热”的现象,其中冷的一面就是社区居民的参与率偏低。从参与人数和参与人员的结构来看,两极化的参与情况明显,即所谓的“386199”部队,即妇女、少年儿童、离退休老年人。在社区教育中,中青年居民尚未经常地参与社区教育活动。对中青年的教育活动,主要集中在家长学校和育龄妇女的教育,缺少对中青年人本身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相比之下,驻社区单位的参与就更少。
因此,需要通过社区自组织能力建设,使社区教育由政府推进型向居民自主参与型转变。社区教育是没有围墙的社会化教育,更强调人的各种素质的教育与养成,具有全面性、全员性的特点。所以,广泛的参与,是社区教育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自组织教育的一条基本原则。从自组织的视角来看,政府确实是社区教育的倡导者和支持者,但不应是社区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靠政府的外部组织力量来推进,在短时期内会有一定的效用,但缺少社区成员的广泛而积极参与,特别是中青年社区成员和驻社区单位的参与,就很难获得一个好的教育绩效。因此,需要大力强化社区自组织能力的建设,形成居民自主参与社区教育、在参与中自我组织起来进行社区教育管理的良好氛围。
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教育的动机是社区教育能够满足其受教育的需求,社区教育的课程设置和计划安排要充分考虑居民的意见,发动居民参与,并根据居民的受教育需求进行分类分层教育。文献研究和实地调查的结果表明,当前社区教育的内容首先应以中青年职业技术教育为主,把职业能力和技巧训练、就业指导作为主要教学目标,把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大学生就业作为突破口,为我国再就业工程提供技术保证:社区矫正对象同时也是社区教育对象,通过技术教育,可以提高其认知能力、促进其社会功能的恢复其次,针对家长举办亲子和婚姻教育,使家长学到有关家庭教育和婚姻调适的知识,提高家庭生活的质量再次,开展健康卫生知识和生活教育,讲授优生优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知识,对社区居民的身心健康进行深层次的关怀,同时设立舞蹈、健身、体育、器乐等课程,使社区居民能够参与其中,提升文化品质,塑造社区文化最后,开设提高居民的科学素质和环保意识的相关课程,为社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打下基础。社区教育不能照搬普通教育的模式,在授课时间和授课形式上可以采用多时段和多手段的教学,以满足居民个性化的学习需求。
根据社区教育先进地区的经验,我国社区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适合采取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方式。一些常规课程可以请专职教师和设立专职岗位,而一些社会实用性极强的、知识更新速度极快的学科,适宜聘请兼职教师任教。同时,还可以根据课程要求和实际情况,聘请商业、企业中的优秀人才担任教师。社区教育的教师队伍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社区教育委员会、居委会的有关干部、社区学院选聘的教师,共同组成专兼职教师队伍;二是广大志愿者积极参加的社区教育教师志愿者队伍。选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仅承担授课任务,还要承担社区教育的管理和督导任务。而社区教育的志愿者队伍,由具有较高水平的居民志愿者组成,主要来源有社区党员干部、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先进人物、知名人士以及具有各种专长的居民。两支队伍相结合既保证了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教育内容的连续性,又兼顾了社区教育需求的多样性和社区居民自组织能力的发挥,真正实现“在社区中教育”、“由社区教育”,促进社区建设进步和社区居民的全面发展。
矫正社区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回顾我来到矫正社区的第一天,我的内心感到非常难受,因为我认为我不应该在这里。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逐渐意识到这是我改变生活的机会。在这个社区中,我不仅学会了自律和自我管理,而且学会了与他人合作、领导和倾听。
第二段:从自我管理谈起(大约200字)。
在这个社区里,我学习了如何自我管理。在这里,我学会了设置目标和计划,以及如何追踪我的进展。这使我非常有组织性和自律,我开始能够掌控我的生活,取得我想要的结果。我认为这种自我管理的能力不仅有益于我的当前情况,而且在未来我也可以运用它。
第三段:与他人合作(大约200字)。
在这个社区里,我不仅要自我管理,还需要与其他人合作应对问题。与他人合作带来的收益非常客观,因为在一个强大的群体中,我们可以集思广益,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除了问题解决,合作还培养了我的领导和沟通能力。我学会了如何倾听、如何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在团队中提供强有力的领导。
第四段:学习倾听与个人的改变(大约200字)。
在这个社区里,我也学会了如何倾听。倾听是沟通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技能不仅在社区中apply还在日常生活中正确行事的重要一环。我原先被自己的思想充斥着,现在学会了聆听他人的意见和想法。总的来说,在这个社区中,我真正体会了个人的改变是如何发生的。
第五段:结论(大约200字)。
总的来说,这个矫正社区给我带来了非常多的机会和挑战,让我接受自己和周围的人。虽然初到这个社区对我来说有点困难,但最终我认为这是我人生中最有意义的经历之一。在这里,我学会了自律和自我管理,学会了与他人合作、领导和倾听。这个社区的体验将伴随我终身,并激励我追求更高的人生目标。
社区矫正队心得体会
第一段:简介社区矫正队的重要性和意义(200字)。
社区矫正队是社会矫正工作的一部分,致力于帮助犯罪分子纠正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队的目标是通过监督和指导,帮助罪犯改变不良行为,并帮助他们重建自信、实现自我价值。社区矫正队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样重要的是,他们需要具备同理心、耐心和积极的心态,与矫正对象建立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第二段:对社区矫正队员角色的思考和认识(300字)。
作为社区矫正队员,我们首先要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和责任。我们不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帮助罪犯改变的扶持者。我们应该在工作中保持公正和客观,处理好与矫正对象的关系。
在与矫正对象的接触中,我们需要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方法,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和不良行为,引导他们思考并找到改变的动力。我们要根据每个人的特点和背景制定个性化的改造计划,关注他们的内心需求和成长空间,鼓励他们参与积极的社区活动,培养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时,我们要保持耐心和毅力。犯罪行为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改变也需要时间。我们要对矫正对象保持积极的期望,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坚持自我改变。
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关系至关重要。我们应该注重与他们的沟通和交流,创造一个开放和互动的环境,使他们感受到我们的关心和支持。与矫正对象建立信任和合作的关系可以促使他们更好地参与改造活动,形成积极的反馈循环。
另外,我们还应该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社会矫正工作在不断发展,我们需要学习新的方法和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为罪犯的改造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区矫正队工作虽然充满挑战,但也有很多成就。在我们的努力下,很多矫正对象逐渐从犯罪的道路上走出,实现了自我改造。他们找到了工作,重建了家庭,重新融入社会,成为了有益于社会的人。
然而,社区矫正队的工作也面临很多困难和压力。有时候,矫正对象对改变缺乏动力,我们需要耐心和鼓励。有时候,社会对犯罪分子的偏见和歧视也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困难。但我们要坚持自己的理念和信念,为每个犯罪分子提供公正和平等的机会。
第五段:对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展望(200字)。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永无止境的任务,我们要继续努力。未来,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我们也希望社会能够更多地关心矫正对象,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支持,让他们真正实现改变和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队是社会的守护者,我们要用心和责任感对待我们的工作。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奉献,我们可以为社会带来更多的正能量,为矫正对象创造更好的未来。